

2018年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及解读一览
日前,新修订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日前发布并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规定》更新了5年来我市发布的各有关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文件内容,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能,精简了办事流程。
提取公积金租房不设限定条件
新版《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日前印发实施,13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规定放宽了用公积金租房的提取条件,市民只要名下无房,只要租房都可提取公积金,而不是只有满足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才可提取。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原规定于2012年9月28日发布,有效期已届满,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公积金管理,并根据我市公积金发展实际情况,该中心对原规定进行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实施,“新规定将有效规范公积金管理行为,提高透明度,推动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该负责人说道。
记者对比新旧规定发现,最受职工关注的租房提取放宽了条件。原规定要求公积金应用于租房时,只能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而新规定则取消了这一限定,只要名下无房的租房职工,即可提取公积金租房。
缴存比例5%~12%,维护缴存者权益
在公积金使用范围上,新《规定》第五条明确“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对比原《规定》,该条款中用于支付房租时需满足“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这一条件被删除,意味着租房支取公积金的条件放宽。“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减轻职工住房压力。”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职工通过租房支取公积金将更加便利。
同时,新《规定》对缴存比例进行修改,明确“职工和单位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实上,从2016年7月开始,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从5%~20%调整为5%~12%。此次新《规定》正式将调整后的缴存范围写入其中。
公积金管理新规定问题答疑
单位成立多少日内要办缴存登记?
新规要求
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启封、转移手续。
与以往不同的是,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上线运营后后,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同样可以受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而职工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启封、转移业务也可以在该系统上办理。
因此,新规明确,单位可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缴存登记、启封或转移业务,上述负责人称,“此举能让企业就近办理缴存登记,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新单位可否办理职工公积金转移?
新规明确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或新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记者留意到,原规定中只有原单位才能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这是一项便民措施。”上述负责人称,目前,我市已使用了由住建部组织开发的全国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公积金转移业务。在该平台上,职工原单位或新单位都可以帮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这意味着,即使新工作不在原来的城市,在入职后也无需专门抽出时间回到原来的单位去开证明办理公积金帐户转移,由新单位办理即可。
单位破产,欠缴公积金如何清缴?
新规定还对部分条款中较为含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让规定的实施更有为章可循,更加规范。
新规规定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依法予以清缴。东时记者对比发现,相比原规定,新规定明确了清缴公积金的主体是原单位或清算组织。
另外,原规定中不十分明确的,当补缴时,由谁来计算欠缴数额的内容,在新规中也明确了。
根据新规
“补缴责任主体在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骗取公积金如何处罚?
新规明确
对于骗取公积金的行为,新规定对骗提行为的处罚作了进一步明确,即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并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关于对《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解读
四、 修改内容及理由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地方税务、房产、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修改理由:原《规定》只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地方税务、房产、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但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面广,引导单位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只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共同引导辖区内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此在此条增加“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内容。
(二)合并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十一)项,修改为:
“(六)监督、检查单位及职工建立、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修改理由:原《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十一)项内容存在重叠,因此在不更改原意的情况下合并两款内容。
(三)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修改理由:原《规定》此款限定了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为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减轻职工住房压力,根据《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金函〔2016〕245号)关于进一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的精神进行修改。
(四)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职工和单位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在上述幅度内进行变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修改理由: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粤建金〔2016〕126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五)第七条修改为:
“第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配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有关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修改理由:将原《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删除,第二款增加“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因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工作中,全市单位及职工数量众多,我中心也未能与工商、人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要掌握单位及职工信息,需要定期发函给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助。
(六)第九条保留不作更改:
保留理由:《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担保机构全程保证不再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定的保证方式······借款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追加全程保证(即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全程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担保机构等,具体由借款申请人自行选择”。
因此,外市户籍借款申请人若自行选择担保机构作为全程保证人,为了规范担保机构行为,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规范,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七)第十条修改为:
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到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受理后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及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修改理由: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修改以及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修改。
同时,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上线后,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同样可以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因此本条第一款增加了“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
(八)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启封、转移手续。”
修改理由:为方便缴存职工办事,自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上线运营后,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也能在该系统上办理日常的缴存登记或者启封、转移业务,简化了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启封、转移等业务属日常业务,需在公积金的信息系统上进行操作并留痕,其权责仍属于公积金中心。
(九)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或新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修改理由:原《规定》中此款规定只有原单位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现我市已按要求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在该平台上,职工原单位或新单位都可以帮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因此增加新单位业务办理权限,不再限定于原单位。
(十)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至7月进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修改理由:原《规定》表述为“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至6月进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我中心需要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明确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而市统计部门一般在5-6月才能公布数据,因此修改此条。
(十一)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市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公布下一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职工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该最高月缴存限额。”
修改理由:原《规定》表述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4月30日前公布下一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我中心需要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明确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因此修改为“在每年市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公布下一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
(十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修改理由: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精神,城镇所有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修改此条,增加“全员”表述,强调《条例》规定。
(十三)删除第十九条的二、三、四款,修改为:
“第十九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修改理由:参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十四)第二十条修改为:
“第二十条 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符合《条例》、上级监管部门及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修改理由:《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一般5年才修订,但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处于变动期,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因此修改为只要符合《条例》、上级监管部门及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情形的缴存职工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依法予以清缴。”
修改理由:原《规定》在此款未明确清缴住房公积金的主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规定,在修订的《规定》里明确清缴的主体为原单位或清算组织。
(十六)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补缴责任主体在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修改理由:原《规定》表述为“在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十分明确地指出由谁来计算欠缴数额。为使表述清晰,此款再次强调,明确是由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补缴责任主体”来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十七)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支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修改理由:原《规定》指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支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根据《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精神,“逐步将全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中也提到“归并住房保障种类,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因此,将三十条“建设城市廉租住房”修改为“建设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十八)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有效投诉、举报,经实地核实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修改理由:原《规定》中未明确对投诉案件实地核实的流程,同时规定作出书面告知。为提高处理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公积金中心将对有效投诉案件进行实地核实后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修改理由:增加“全员”表述,与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理由一致。
(二十)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
“(四)是否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修改理由:增加“全员”表述,与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理由一致。
(二十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并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修改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颁行十多年,其中一些规定已不能够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因此作出此项修改。
毛坯房是什么意思_毛坯房装修要多少钱_毛坯房简单装修价格明细表
小长假还有坏消息 清明节放假安排2018 清明节放假应当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