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市落户新政内容及解读一览
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
第二章市外户口迁入
第五条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收、录(聘)用、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调(迁)家属,经上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驻汕中央和省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录(聘)用、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调(迁)家属;
(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安置的退役军人及其随调(迁)家属;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安置的退役军人;
(四)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来本市自谋职业的人员;
(五)驻汕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市重点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下列因家庭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民政或者老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
(二)持有《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的本市常住人口收养子女;
(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家庭基础仍在本市的困退知青和支边内调人员;
(四)经师(旅)级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人的家属;
(五)其父母均从事远洋、野外作业或者均是现役军官,且在本市有亲属的未成年子女(含超过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下同);
(六)原家庭基础在本市的退休(职)人员、到外地就业现已离职的未婚人员、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毕业、退学、休学人员、离异人员及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经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台湾同胞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归国难侨,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回本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经市外事侨务部门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
(四)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的外地生源新生;
(五)因留学、探亲或者公派工作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权、原本市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办理恢复户口人员。
第八条与本市户籍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在外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市户籍人口的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夫妻一方投靠配偶的;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亲或者母亲的;
(三)父亲或者母亲投靠子女的;
(四)老人(男六十周岁以上,女五十五周岁以上)所在家庭常住户口无成年子女的,其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投靠赡养。
第九条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已婚子女限一人,下同)、父母;
(二)承租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三年且连续三年签注《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三)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承租住房外,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条在非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本市务工的人员,可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在环卫、市政养护维修、园林绿化、殡葬、中心城区公共汽车驾驶等特殊艰苦行业岗位工作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民营企业根据其在本地的年度纳税额配给集体常住户口的职工名额,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五十万元的,配给五人;
(二)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配给十人;
(三)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配给二十人。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登记集体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是在本市工作两年以上、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十四条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外籍华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投资数额申请将其亲属、员工在企业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每投资三十万美元可以申请登记一人。
来本市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捐资数额申请将其亲属、员工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每捐资三十万港元可以申请登记一人。
第十五条经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外地驻汕办事机构,可以根据该机构性质配给集体常住户口,属于办事处的,配给五人;属于联络处的,配给三人。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工业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常住户口。
符合除合法稳定住所之外其他入户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单位集体常住户口;单位未设立集体常住户口的,可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常住户口或者亲属朋友的本市家庭常住户口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或者因离职、拆迁等离开住所地的本市常住人口,可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常住户口或者亲属朋友的本市家庭常住户口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每一家庭常住户口三年内只允许非直系亲属申请登记一次。
第三章市内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一般不受限制。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口迁移: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入户;
(二)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三)招工招聘入户;
(四)毕业分配入户;
(五)工作调动入户;
(六)积分制审批入户;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入户。
第十九条除毕业、退学、休学、转学或者被收养且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外,学校学生集体常住户口和福利机构被收养人员集体常住户口内的人员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
关于《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因地制宜调整我市户口准入迁移政策
调整后的户口迁移政策,从新政策设立到准入条件、入户渠道都作出了前所未有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汕头市居民户口。取消“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办理业务,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非农业户籍证明。
2、全面放开非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在本市非中心城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1、新建商品房; 2、已在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3、存量房(即二手商品房,下同)、市直管公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法自建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下同)依合法稳定住所类别,有序放开落户限制。
(1)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租赁住所(即已在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连续3年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已超18周岁在普通中学、中专中职中技学校就读的子女,下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除上述1、2点外在中心城区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指存量房、市直管公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已婚子女仅限一人)、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逐步取消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的迁移限制
坚持“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符合直系亲属投靠、合法稳定住所入户、招工招聘、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经积分制审批入户等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域之间的户口迁移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已婚子女只限一人)、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经市人社部门核准的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本市急需人才或列入省级以上人才项目,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政策引进的工作人员;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录用或来汕自主创业并在市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归国留学人员,非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来汕自谋职业、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来汕发展灵活就业、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汕投资置业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驻汕央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确保各类人才无障碍落户。
6、进一步放开直系亲属互相投靠
除继续执行之前的直系亲属相互投靠政策外,凡与本市居民共同居住生活、户口在外地的该居民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来汕投靠入户;本地居民(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外地且该居民身边无子女的,可申请外地一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赡养老人。
7、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城镇
在我市务工的人员,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积分制入户分值由原来入户基本分60分降为50分。累计积分达到入户基本分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入户本市城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8、妥善办理环卫、殡葬、公交、市政养护维修、园林绿化等特殊艰苦作业一线人员落户城镇
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特殊艰苦行业岗位工作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虽没有自有的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单位安排的宿舍或寄住处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9、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为不符合计生政策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等几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常住户口。
10、放宽集体户口设置和搭户条件
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渠道,允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单位、社区等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符合入户条件又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可登记入户集体户,也可以向已在当地城镇落户的亲友搭户。因离职、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城镇人员,可以向已在当地落户的亲友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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