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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征地出新规:钉子户不超过5%可强征 深圳动迁政策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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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

近日,深圳意图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打破长期以来“拆不动、赔不起、玩不转”的城市更新困境。今年8月初,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中指出钉子户不超过5%可强征。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

2015年8月初,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显示,其在维持“政府引导,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资源市场化配置作用”主导机制的同时,首次提出了“产权置换按照建筑物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置换比例(即拆赔比)不得低于1:1,但是不得高于1:1.3”和“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等突破性条款。

南都记者于8月10日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发采访函求证此事,草案真实性未受到否认,但其明确表示,“该草案修订尚属内部征求意见,未通过人大审定。”从目前的情况看,若该条例一旦通过实施,将是国内首次将城市更新提升至立法高度。

拆赔比不低于1:1,不高于1:1.3

在目前的草案当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市场呼唤已久的拆赔比标准终于“现身”。草案第51条规定,建筑物产权置换按照建筑物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置换比例不得低于1:1,但是不得高于1:1.3。而涉及的土地产权置换房产,则按照土地面积乘以经批准的项目建筑容积率的50%的标准测算;土地货币补偿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建筑物货币补偿按照建筑物重置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另外,在原有权益的确定方面,原本缺乏第三方介入,因此对拆除物业的市场价值往往有较大的出入,而草案第47条则明确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应当通过市场评估、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予以确定,并作为权益转换的基础,“通过市场评估的,市场机构评估结果应当按照3家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由此为城市更新引入了市场化的评估机制。

草案规定,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制定包括权利人及其权益、项目开发总量、权益转换参与人、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标准在内的权益转换方案。值得注意的是,该方案还应当包含“申请强制征收的补偿承诺”,这一条款为接下来的“强制征收”和“强制售卖”埋下了伏笔。

95%以上可申请强制征收和售卖

于2010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方能推动。然而,由于业主利益各有不同,100%的签约率在过去市场的验证之中从未成功过。

而在相关法条更为完善的香港,则采用了“多数决”的方式,在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与小部分业主的利益寻找了一种合法的强制执行的方案。在此次的《城市更新条例》起草当中,也借鉴了这一模式,草案中便详细制定了“强制征收”和“强制售卖”的条款。

首先,草案第58条设置了“收回收购”的条款,该条规定,市场主体组织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权利人不超过 10%的,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政府以市场评估价收回、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而对于政府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应当以不低于市场评估价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不愿受让的,由政府作为权利主体参与城市更新。”

当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时,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按照经核准的权益转换方案中强制征收补偿承诺,确定征收补偿金额并预缴承买价款,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这就是“强制征收”的标准。

此外,在少数权利主体拒绝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使得项目实施受阻的情形下,拥有项目范围内95%以上(含95%)房地产权利的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申请强制售卖项目范围内全部房地产。

就强制售卖的实施而言,将采用拍卖的方式实施,以项目范围内全部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为拍卖底价,拍卖底价以三个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的平均价为准。评估费由强制售卖的申请人预付。拥有项目范围内95%以上(含95%)房地产权利的人、拒绝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一个权利主体以及其他法人和公民个人均可以依法参与竞拍。但是,拍卖不允许以联合体竞拍。

在完成拍卖后,竞得人为项目范围内房地产的单一权利人,其应按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拍卖流拍的,强制售卖的申请人应当以拍卖底价购买。

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由于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大量市民利益诉求可能引发风险,区政府在做出强制征收或强制售卖的决定前,应当交由专家委员会评议和进行风险评估。

权利人对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做出强制征收或强制售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主体实施拆除的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若有“因不超过5%权利人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未能实现强制征收”、“不具备强制售卖的条件,或者权利人未申请强制售卖”、“项目逾期未完成且没有其他合法补救措施”、“项目实施主体明确放弃”等四种情形之一,便可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决定收回该项目,并由政府实施,政府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委托代建的方式实施。

深圳房价是全国数一数二,由于房价贵所以土地供应也非常紧张,在需要征地的时候政府或房地产企业都会像村民补偿,当地政府对于动迁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一)拆除属于城市居民的房屋,补偿同等面积的房屋,但经业主同意,也可以现金补偿。如该地属有偿受让用地(即由市区国土局有偿出让用地,下同)补偿双方必须对地价的差价进行结算。

(二)农村村民在农村用地规划范围内已安排有宅基地的,对其被征用的旧居屋,只给予补偿现金,不再划地,也不再补偿房屋。

(三)拆除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本人在农村的旧屋,可以房屋进行补偿,经业主同意也可以现金补偿。业主在农村规划用地范围内已安排有宅基地的,以现金进行补偿。

(四)拆除单位(含集体、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房屋,以同等结构、同等面积进行补偿;该用地属有偿受让的,补偿双方必须就地价(现值)的差价进行结算。经补偿双方商定,也可以换地的方式进行安置。

按本条规定用房屋进行补偿的,以统建形式进行安置,补偿双方应对面积、结构、质量的差异进行差价结算,并在协议中订明。

协商期限届满仍不能达成协议,由区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以现金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如补回的房屋与原房屋质量或面积相差校大的,补偿双方应进行质量、面积的差价结算。补偿的面积大于被拆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微利商品房价格由业主补偿给用地单位。

第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拟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用途相同的,业主应当获得就地安置。

第十九条 因公产住房被拆除而受影响的使用人,由市住宅局按有关房管规定给予安置。

第二十条 拆除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房屋,原临时用地合同自动终止。合同存续期仍有一年以上的,应对房屋作适当的补偿,但临时用地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补偿房屋而暂时又无法补偿的,应对受影响的业主和使用人妥善、合理地给予安置临时居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因动迁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用地单位按实际支出支付给业主或使用人。

业主和使用人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搬迁时间。搬迁期间的工资应予照发。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原有租赁关系,被拆除后又补偿房屋的,租赁合同继续生效,租赁双方可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变更;用现金补偿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拆除房屋协商补偿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迁前,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及邀请市物业估价所对将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纪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的房屋;

(二)违法占地上的房屋;

(三)违反土地使用合同,被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土地上的房屋;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改建、扩建和装修部分;

(五)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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