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保监会网站4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同时,《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在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方面,《通知》要求,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司法解释明确,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就目前来讲,生产经营性民间借贷大幅度上扬,相反,生活性民间借贷大幅度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分析,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之后,民间借贷的主体逐渐的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据了解,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
“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杜万华指出,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杜万华表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
最高法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的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杜万华分析,两根线划分出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其中,自然债务区就是24%至36%的区间。
为什么首先考虑24%的利率?杜万华表示,最高法院研究了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颁布的利率。“研究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至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4倍的含义,从而得出24%的这样一个数字。”
“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司法审判,法院都要给予法律保护。”杜万华指出,规定36%以上无效的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又想要回来,法院将予以支持。
有的借款人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自愿支付利息,或者支付的利息在年利率的24%至36%之间,事后又想反悔,怎么办?对此,杜万华指出:“24%至36%的区间是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