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况出现的话,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项就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意思也就是说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受到一定程度的解雇保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不能予以随意解雇。

我们都知道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受到一定保护,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解雇女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我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和对于女职工的利益保护。那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保护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对女职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呢,以及能否改变降低职工的工资待遇呢?

小编通过实际调查整理发现第一种观点认为,“三期”女职工因自身客观原因无法胜任原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工作岗位进行合理的调整。但是基于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倾斜保护规定,所以原则上虽然可以对女职工的工作岗位进行一定调整,但是坚决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和权益待遇。
小编通过实际调查整理发现第二种观点认为,“三期”女职工因自身客观原因无法胜任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此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雇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很多朋友认为这已经是对其的一种倾斜保护了。所以不能再对用人单位课以过重的额外责任和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合理调整岗位以及降低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