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欢案涉黑团伙宣判 正义不会迟到 于欢案始末回顾
于欢案涉黑团伙宣判
5月11日上午9点,“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在之前庭审中,检方指控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9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吴学占成立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借用资质投标建设工程等业务。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吴学占以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或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学占为组织者、领导者,赵荣荣、李忠为积极参加者,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高利放贷、强揽其他公司已中标工程、强行违规建设加油站、违规开发小区楼盘和商业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向组织成员支付报酬,向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受伤或死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等。为维护组织利益,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强制侮辱妇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9起犯罪,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国家机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此外,吴学占、李忠个人还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强奸犯罪。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被告人吴学占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吴学占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赵荣荣、李忠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是其他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80余人旁听了宣判。
庭审现场: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共涉九宗罪
吴学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共有15名被告人,涉及9个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吴学占在山东冠县先后成立了泰昌投资有限公司、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赵荣荣作为会计负责账目管理,聚拢了郭彦刚、郭树林、吴风志等十多名被告人,成为一个涉黑性质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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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始末回顾
2016年4月14日下午,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催要欠款,在其公司接待室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侮辱。在被控制期间,当晚22时许,因不堪母亲被辱,苏银霞的儿子于欢持刀将侮辱自己母亲的催债人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其中,杜志浩于次日2时许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4月15日于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批准逮捕。
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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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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