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岁的耿某与儿媳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将其3岁孙女刘某从窗户扔出致死。5月14日,北京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耿某八年有期徒刑。
2017年6月12日10时许,耿某与其儿媳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小区楼房过道处,将其3岁孙女从窗户扔出,致孩子死亡。经鉴定,耿某实施犯罪时受精神障碍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审理期间,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对其行为和后果表示后悔不已。坠亡女童的父母均对耿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耿某从轻处罚。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该案是因家庭日常矛盾引发,耿某与被害人是直系血亲关系,并未预谋实施杀人行为,且行为时受精神障碍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存在一定区别,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害人的父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亦均对耿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对耿某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很多刑事案件发生后,就会有人提出“这人是不是有精神病”,一些刑事案件甚至还会专门做精神病鉴定。那么,我国目前对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什么情况下精神病患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精神病人主要分三种:
第一种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行为人是基于为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以行为的精神病人。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第二种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主要包括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因而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刑事责任。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并不因精神障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而是具有完备的责任能力,因而不能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能对其行为负减轻的刑事责任,而应在原则上令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是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犯罪要被判刑吗?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