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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工伤新规 2018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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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工伤新规!

5月21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经组织医疗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了省人社厅2010年印发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报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新修订《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告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以及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方法。

医疗诊断与《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不一致的,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身体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以《分类目录》中各部位或器官实际治疗恢复所需最长的时间确定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或组织器官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以在工伤职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后向管辖地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

参保的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治疗时间的,由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工伤职工在创伤治疗期满前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

工伤复发按照新规执行

工伤职工创伤治疗期满,在恢复期内仍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转入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治疗的,按照人社部《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以及《贵州省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职工在岗期间确认为工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

工伤职工该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存在残疾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可以停止支付其继续住院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发放其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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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简单版)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嵴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嵴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嵴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嵴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2.工伤(没有致残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工伤治疗费用所需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也要支付。

3、康复费用:按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也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辅助器具费:具体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辅助器具费标准支付。

5、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医疗期工资(单位支付):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1)职工伤残1至4级退出工作岗位的,按月支付伤残津。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职工伤残5至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为其缴纳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伤残5至10级,保险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伤残5至10级,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里的亲属是依靠死亡职工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恤金的数目没有规定,但是其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总之,职工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上述赔偿标准则由保险公司支付,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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