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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审理新规推出 信用卡“全额罚息”纠纷有望破解

ZhangHongYuan

中国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分析及投资发展前景预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银行卡纠纷审理新规,之前饱受诟病的信用卡“全额罚息”纠纷有望破解。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此次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两种方案。同时,持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透支利息、违约金或者是分期付款手续费等,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部分或将不用支付。

有两种方案可免“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

例如,持卡人用信用卡透支了1万元,在还款期内还了9900元,还剩100块没还,逾期日利息为万分之五,那么逾期一天后该交的利息不是(100×0.0005)0.05元,而是(10000×0.0005)5元。

尽管这种“全额罚息”方式在国际上已有先例,但事实上,近年来,持卡人因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与发卡行产生了不少争端。

对于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此次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两种方案。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以后遇到这种纠纷,持卡人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并提出要按未还的部分来计算利息,法院应支持。即使办卡时双方有约定,但是持卡人已还款9成以上,主张按未还部分计算利息,法院也应支持。

然而,信用卡新规出台并不意味着“全额罚息”结束。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瞿丽红表示,目前,信用卡违约现象特别严重,特别是小额违约情况很多,在处理时也让银行很头疼。所以银行往往在信用卡条款制定时尽量保护自己,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将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表述强加进合同条款之中。

此外,信用卡借贷利率规定空白也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得到弥补。征求意见稿指出,持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透支利息、违约金或者是分期付款手续费等,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部分或将不用支付。

这个规定与民间借贷的相关利率规定一致、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制定的利率未超过24%就是合法的,超过36%是不合法的,在24%和36%之间的,如果已经支付了再要求银行返还是不可以的。


信用卡恶意“透支”涉嫌诈骗罪

信用卡“透支”实质上是银行等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的短期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

然而,信用卡给人们带来不少便利的同时,也让一些人动起了歪脑筋。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新闻屡见不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数据,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信用卡诈骗罪案件量缓慢上升。2016年较之2015年同比上升3.8%。全国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占到80%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在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不同程度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将会受到不同类型的处罚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其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均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6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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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对信用卡全额罚息说“不”

年初,央视一位主持人使用某国有银行信用卡消费约1.9万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还,10天后产生317.43元利息,该主持人愤而将该银行告上法庭。此事将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信用卡“全额罚息”推到舆论漩涡。

也许用不了多久,这条霸王条款就要作古了。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等纠纷多发事项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拟废除全额罚息霸王条款

记者查询了五大国有银行及招行、广发、浦发、中信、兴业、民生、光大、华夏、平安等14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除了工行,其他银行均采用全额罚息。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及执行主任李慧说,全额罚息本意是防止信用卡恶意拖欠,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它违反《民法总则》中的公平原则,对消费者不利。虽然不少银行在全额罚息的同时也提供“容差容时”服务,允许延迟几天还款,允许一定金额的未还“零头”计入下一个账单周期,但质疑此项规定合理性的声音从未间断。

对此,最高法在意见稿里提出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已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持卡人可按未还部分计息。

方案二如发卡行要全额罚息,必须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持卡人可按未还部分计息;发卡行虽然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的90%,也可按照未还部分计息。

可以看出,最高法明确支持余额计息,而非全额计息。


李慧表示,方案一完全站在金融消费者角度,推翻了大部分银行现行的全额罚息条款,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方案二则兼顾银行与消费者的利益,结合《合同法》相关立法精神,对恶意拖欠透支信用卡持卡人进行规制的同时,又保护了因为疏忽大意拖欠但偿还额在90%以上的消费者。

杭州某发卡量大的股份制银行零售业务部人士表示,她比较倾向于方案二,因为银行没法判断持卡人是善意逾期还是恶意逾期。方案一在客观上会鼓励持卡人恶意逾期,这对银行不公平。方案二更合理的地方,在于扩大了容差服务,有些持卡人还款时可能“记整不记零”,比如账单金额4365元,只记得4300元,那么这种逾期就可以视为善意逾期。

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

意见稿的第二部分,涉及“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意见稿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慧表示,这一规定与《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持一致。根据《民法总则》中的公平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相较于普通的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一方更应受到相对倾斜的保护。所以,该意见中关于“罚息复利”的规定符合国家立法精神和市场期待。

目前,在逾期利息计算上,银行都是从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上限为0.05%、下限为0.05%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2.775%),并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如果在下一个账单周期内还清欠款,逾期利息一般不会超24%;如果累计多个账单周期,按月复利有可能超过24%甚至36%。不过,意见稿并未明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发生盗刷谁主张谁举证

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另一个争议焦点——盗刷举证责任,意见稿也给出了明确的判定原则。

意见稿将通常所说的盗刷称为伪卡交易,明确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也就是说,持卡人声称被盗刷,需要提供有效证据。同样,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授权交易的,也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网络盗刷也类似。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如果发卡行没有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盗刷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样的,如果持卡人收到银行发送的账户交易变动通知后,没有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盗刷情况,也没有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盗刷事实的,也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确认发生信用卡盗刷,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发卡行对持卡人做了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有权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

李慧认为,以往由于缺乏统一的审判标准,各地法院对于盗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判决结果不尽相同。意见稿合理列举了持卡人及银行方的相应举证责任,明确盗刷案件的审判标准,对于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李慧也指出,在大多数发达国家,被盗刷者的损失由服务商、服务关联银行、安全认证提供商,甚至信用卡发卡组织根据其相应过错来承担。后续追偿也由这些机构负责,消费者除了证明自己非恶意,完全不需要参与其中。“前提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及保险机制”。


标签: 金融 信用卡 信用卡全额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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