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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幻听母亲摔死女儿 法院判决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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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命令性幻听的影响,一名年轻母亲将才出生45天的女儿从家中二楼扔下,致使女婴当场死亡。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对被申请人冯某某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自2017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陆川法院审结的第三起强制医疗案件。

2015年9月11日下午,陆川县马坡镇某某村。天空还在淅淅沥沥地下着小雨,看望了刚坐完月子的女儿,冯某夫妇执意要赶回家中。临走之际,冯某放心不下,转身叮咛杨大伯:“亲家,我女儿这些天看起来有点反常,麻烦你好好照顾她。”

虽然儿子杨某常年在外打工,但杨大伯和儿媳冯某某的关系一向融洽,当即应承。当晚19时许,冯某某抱着女儿从二楼住处下来,说是要回娘家。天黑路又滑,杨大伯怎么放心母女此时外出,赶紧上前劝阻。一番好说歹说,冯某某这才改变了主意,返回卧室。惴惴不安的杨大伯打电话叫来了大姐杨某,告知其冯某某的异常情形。大姐杨某于是留下来一起照看冯某某。

在杨某的陪护下,冯某某的情绪渐渐稳定。一个小时后,杨某安心回家,计划洗漱完毕再来陪冯某某母女睡觉。杨大伯也下到了一楼房间里做家务。21时许,杨大伯忽然听到门外传来“啪”的一记声响,接着狗叫声响起。杨大伯察觉不出异常,并未出门细看究竟。许久,大姐杨某前来敲门,走出门外的杨大伯愕然发现,自己的孙女已躺在了一楼水泥地上,停止了呼吸。

接到杨大伯的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将冯某某传唤到案。经审讯,冯某某供述,当晚其抱着女儿,看见屋内蒲公英漫天飞舞,想到父母回家去了,于是自己就去吹蒲公英,想这样将母亲吹回来。吹着吹着,走到了阳台处,又将怀里的女儿往阳台外抛出去,以为女儿也会像蒲公英那样可以吹回来……

2015年9月12日,陆川县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的冯某某实施监视居住。经法医鉴定,女婴的死亡原因为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同年11月18日,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冯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6月5日,陆川检察院以陆检公医申〔2018〕10号申请书,向陆川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陆川法院立案受理后,主办法官多次前往精神病医院会见冯某某,向冯某某的主治医生了解其病情和治疗情况。经调查,冯某某于2011年在广东打工期间无诱因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疑人害己,担心车撞其母,烧自己的衣物,闭门不出等,在当地医院诊断后服药治疗。2014年,其隐瞒自身病症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杨某亲人发现冯某某平常偶尔胡言乱语。案发前一小时,冯某某异常行为加重。案发后,女婴的死亡对冯某某及亲人的精神都造成了重大的打击。在监视居住期间,冯某某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病情有所好转。庭审中,丈夫杨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提出了安排冯某某就近实施强制医疗的意见,该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陆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冯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遂作出对被申请人冯某某强制医疗的判决。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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