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1日上午,吴亦凡诉微博用户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王某某承认诽谤造谣,并愿意向吴亦凡公开赔礼道歉。稍晚,吴亦凡工作室转发委任律师事务所微博,明确不同意庭外调解,期待法律的公正判决。
据悉,2017年12月,吴亦凡委任律师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诉状称被告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对吴亦凡进行诽谤的言论,使其公众形象遭受严重贬损, 吴亦凡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需赔偿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元。

2011年至2017年3月利用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纠纷公开裁判文书统计
(一)依据法院层级分类统计
截止2017年3月,全国公开“利用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纠纷”有关裁判文书(下文“文书”均指与利用网实施络名誉侵权有关的裁判文书)总数805份。据不完全统计,利用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数量较少,已公开裁判文书中:基层人民法院592件,中级人民法院199件,高级人民法院11件。需要注意的是,中级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件中,超过4/5系一方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裁判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该类情况占中级人民法院所裁判案件的90%;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为二审案件和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案件。
(二)依据地域分类统计
与前述相同,已公开利用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纠纷裁判文书中,北京市法院系统共38份,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均为12份并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位。

广东省法院系统共159份,居全国法院之首,其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26份居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之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份位居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次席。
浙江省法院系统共85份,居全国法院次席,其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1份居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之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份居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次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7份位列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值得关注的是,浙江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数量分布悬殊,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1份占比将近一半,其他均在个位数以下,从一个维度反应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
江苏省法院系统共65份,位列全国法院第三,其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份位居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首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8份位居次席,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7份位列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第三。
山东省法院系统共57份,排在全国法院系统第四,其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7份局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之首,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7份居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次席,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位列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第三。
安徽省法院系统共50份,排在全国法院系统第五,其中,滁州市中级人法院13份居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之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9份位居次席。
以上是公开文书数量超过50份的省市,其余各省市的情况为:上海市40份,福建省36份,河南省32份,湖北省28份,陕西省24份,辽宁省23份,河北省21份,湖南省20份,重庆市15份,江西省14份,陕西省14份,四川省13份,广西壮族自治区12份,吉林省11份,宁夏回族自治区9份,天津市9份,内蒙古自治区7份,甘肃省5份,海南省5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份,云南省3份,黑龙江省2份,贵州省1份,青海省1份,西藏自治区1份。需要注意的是,排名最后几位的省市,其文书数量甚至少于部分省市基层人民法院公开的文书数量,差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