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网

腾讯状告两家公司侵权!是什么原因?

WuZhiCong

显影设备行业兼并重组机会研究及决策咨询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由马化腾、张志东、许晨晔、陈一丹、曾李青五位创始人共同创立。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

江西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将“斗战神”作为“决战武林”游戏推广的关键词,以获取更多的点击量。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江西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决战武林”游戏的著作权方上海墨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南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江西中某科技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35000元。

将“斗战神”作为“决战武林”游戏推广关键词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是“斗战神”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人,并已将“斗战神”文字注册商标许可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使用,具体用于“斗战神”网络游戏运营及推广,“斗战神”是一款由腾讯计算机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软件,其官网为“dzs.qq.com”,在其官网页面的上端有“斗战神”的标识。运行“斗战神”网络游戏,在游戏的开始界面和载入游戏的界面上有“斗战神”标识。

“决战武林”是一款由被告上海墨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墨某公司”)开发,被告江西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江西中某公司为推广“决战武林”网络游戏,擅自在360搜索网站上将“斗战神端游”设置为“决战武林”网络游戏的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中使用了“斗战神”的字样。

在本案发生之前,两原告曾与江西中某公司在福田法院就该公司擅自在360搜索网站上设置两原告的另一商标“剑灵”为搜索关键词,并使用该标识纠纷一案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江西中某公司除一次性赔付两原告25万元外,还保证以后不再侵权。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西中某公司将“斗战神端游”设置为其网站的游戏“决战武林”的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中使用了“斗战神”的字样,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将“斗战神”用于广告宣传的商业活动,用于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行为,属于对“斗战神”的商标性的使用。江西中某公司通过其网站提供的“决战武林”网络游戏也是计算机软件,通过运营其“决战武林”网络游戏,也是向玩家提供在线游戏的服务。该公司在搜索结果的链接中使用的“斗战神”,容易导致混淆。鉴于江西中某公司未举证其使用“斗战神”商标的行为获得两原告许可,故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侵犯“斗战神”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斗战神”系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也是原告运营的游戏名称;“决战武林”与“斗战神”同属网络在线游戏,两者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网络用户在输入“斗战神”进行搜索时,其目的在于获取与“斗战神”游戏相关的信息或进入“斗战神”的游戏网站,被告将“斗战神”作为“决战武林”游戏推广的关键词,以获取更多的点击量,该行为违反经营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考虑到《商标法》的强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性、兜底性,对被告的同一行为,在已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不再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至于上海墨某公司,虽然其为“决战武林”游戏的著作权方,但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上海墨某公司与江西中某公司共同实施了将“斗战神端游”在“360搜索”搜索引擎中设置为链接至“决战武林”游戏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中使用了“斗战神”字样的行为,故法院就两原告对于上海墨某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两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其中,对江西中某公司曾因类似侵权行为被两原告起诉并进行赔偿后在短时间内再次侵权的事实予以了着重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 腾讯状告两家公司侵权

相关阅读

热点头条

精彩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