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家住南通如东的男子王某,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 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 点就来上班了。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记者了解到,7 月30 日,如东县人社局认定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介绍,王某是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他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 点至11 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 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今年6 月14 日4 ∶ 40 分,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相撞,当场摔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逾后,他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叙述,县人社局当场决定受理此案。次日就派人赴公司和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 月27 日就作出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7 月30 日上午,公司接到决定书,负责人阅后旋即就给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打电话,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徐科长向其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耐心细致地解释现在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工伤认定一般都倾斜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对于徐科长的宣传和解释,负责人表示能够理解和接受,不再提出异议,并当场表态,让王某享受工伤待遇,一周后还要亲自上门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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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没有致残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工伤治疗费用所需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也要支付。
3、康复费用:按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也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辅助器具费:具体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辅助器具费标准支付。
5、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医疗期工资(单位支付):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1)职工伤残1至4级退出工作岗位的,按月支付伤残津。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职工伤残5至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为其缴纳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伤残5至10级,保险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伤残5至10级,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里的亲属是依靠死亡职工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恤金的数目没有规定,但是其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总之,职工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上述赔偿标准则由保险公司支付,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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