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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哪些条件限制?

HaoChenC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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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买卖不破租赁”,当遇到有租赁情况的时候什么情形会限制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久?

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①共有人优先购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时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房屋的权人。

②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卖租赁物。如果是特殊人身关系的人与卖方建立买卖关系,与其他普通买卖关系不同,因为要考虑身份关系。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

③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等。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形式期限是多少?

①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拍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有例外?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无法定或约定的除外情形,该原则即应被适用。

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此时在同一标的物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先抵押后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发生权变动的,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场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赁在后,则法院强制拍卖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若租赁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该原则。

标签: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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