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给下乡资本设门槛立规矩,让真心干农业、有能力干的留下来,把动歪心眼、侵害农民利益者挡在门外。
尽管国家严令禁止违法建设“大棚房”,但一些地方仍旧有禁不止。日前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对京津冀三地进行排查,发现违法建设“大棚房”项目2799个、棚数36675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全国性初步排查发现,其他地方也有类似“大棚房”的问题。

明知不合法不合规,为何这些“大棚房”还能上马?原因在于政绩冲动和利益驱动。一些地方盲目图政绩,上项目缺钱,吸引资本下乡只顾面子、不顾里子,不惜在现代农业园区“造盆景”。有的投资者一味图利益,上项目缺地,城里土地指标紧缺,就盯着农村;搞农业回报期长,就动起歪脑筋,在耕地上“种房子”。两者一拍即合,有的地方只“放”不“管”,甚至提供保护伞,让“大棚房”野蛮生长。
“大棚房”问题不容小视,任其发展危害严重。据介绍,“大棚房”占地70%是耕地,其中也有不少是基本农田,不种庄稼“种房子”,粮食安全怎么保?再算经济账,有人会说,种地收益和卖房子没法比,实际上,在“大棚房”的表面繁荣背后,往往富的是投资者,大多数农民流转土地,得到的只是不多的流转租金,不仅没有富起来,还被挤出土地,这样的项目有什么意义呢?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构建土地管理利用良好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彻底清理整治“大棚房”的紧急通知》,决定对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大棚房”(以下简称“大棚房”)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业大棚是用于开展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常见农业设施,是高效利用光热资源、丰富人民群众“菜篮子”、稳定市场供应保障的有效举措,也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和实现产业脱贫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我省发现个别企业和人员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在大棚内部或附近建设居住、休闲等性质房屋;有的建成后出售、出租,有的引诱、蛊惑他人购买大棚后自建房屋。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应退还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应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违法破坏耕地情形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论购买“大棚房”或购买大棚后自建房屋,违法建筑物的相关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自建“大棚房”的,建房人还应依法承担上述相关法律责任。
二、在农用地上建设“大棚房”不仅造成对宝贵耕地资源的破坏,而且还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大棚房”多被薄膜、塑料板等易燃材料所笼罩,内部布局密集,而且没有完备的消防设施保障,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对内部居住和活动的人群造成严重生命威胁。
三、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全省各市、县已全面启动清理整治“大棚房”工作。存在违法建设“大棚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抓紧将违法设施进行拆除,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复耕。对拒不停止和拒不整改的,将严格依法查处。
四、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和严厉打击,也需要广大群众认清其危害性并予以支持配合。“大棚房”属于违法产物,请有关人员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维护自身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自觉远离抵制“大棚房”。对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违法线索,可拨打“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依法如实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