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不能更好地得到保障?有一种声音认为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要更好地回报中小企业投资者,有必要取消红利税。

8月已过,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宣告结束。虽然半年报并非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旺季,仍然有少数上市公司推出利润分配预案。其中,格力电器8月30日晚间推出的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的现金分配预案受到市场的关注。
格力电器此时分红是在兑现此前的“中报分红”承诺。今年4月25日,格力电器发布2017年年报,推出“不分红也不送转股”的利润分配预案,结果市场哗然,以致深交所为此向格力电器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第二天,格力电器“承诺”进行2018年度中报分红。
格力电器中报分红到底是不是中小投资者的胜利?答案值得商榷。格力电器表示不分红之时,深交所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名义发出关注函。实际上,格力电器中报分红,中小投资者并不是真正赢家,有舆论称董明珠同时收获2600万元。当然,董明珠也不是最大的赢家。
董明珠的收获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着实是巨大的数字诱惑。但她不是持有格力电器股票最多的人,甚至不在前十大股东之列。最大赢家无疑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通过中报分红,珠海格力集团可得到红利约6.6亿元。
当然,不同的股东存在着持股比例不同的问题,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中小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以上结果看似理所当然。实际的问题是,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并不代表大股东出钱多,反之亦然。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持股往往是低价认购,而公众投资者都是高溢价认购。
如此一来,尽管公众投资者最终拿出的资金远比控股股东多,但最终仍然是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更多的股份,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只是持有少量的股份。这也决定了出钱多的公众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过程中得到的回报,始终都小于控股股东等大股东及原始股东。这应该是由股市制度的不平衡引起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金分红的问题上,制度的不平衡不限于此。还是以格力电器中报分红为例,由于格力集团的持股基本上可以认定是不流通的,所以格力电器股价的涨跌对格力集团的影响不大。因此,格力集团得到6.6亿元的红利就表现为一种实实在在的得到。但是,中小投资者却不一样。
在格力电器正式分红的时候,首先要对股价进行除息,投资者得到每股0.60元红利的同时,其持有的格力电器股价要同步扣减0.60元。经过如此除息之后,投资者并没有真正“得到”利益。除此之外,0.60元的红利还要计征10%或者是20%红利税,这意味着投资者每股还要亏损0.06元或0.12元。也就是说,格力电器轰轰烈烈的分红背后,中小投资者不仅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每股还要倒出0.06元或0.12元的红利税。这就是格力电器现金分红给予中小投资者的真实的“回报”。
正因为如此,格力电器中报分红并不能认为是中小投资者的胜利。虽然现金分红的本意是回报投资者,由于现存制度设计的缺陷,特别是红利税的征收,使得中小投资者难成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真实受益者。
为此,真真切切地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取消红利税是不是有必要?
股票红利税如何计算?
一、股票分红扣税规则
股票所得红利扣税额度跟持有股票的时间长短有直接关系。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超过1年:税负5%
持股1个月至1年:税负10%
持股1个月以内:税负20%
新政实施后,上市公司会先按照5%的最低税率代缴红利税,此后按照投资者卖出的时间不同,再来补缴15%到5%的税费。也因为这样,很多投资者在股票卖出之后,才会发现原来账户里的钱变少了。
据公开资料显示,上市公司分红送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公积金分红,即摊薄现有股份的转增股,一般大家看到的某上市公司10转增10股,即为公积金分红,这种公积金转增股本一般不需要交税;另一种就是上市公司盈利分红,通常投资者看到的某上市公司实施了10送X股派X元即为盈利分红,这部分预期年化收益需个人缴纳税费。
二、分红分为哪几种?
1、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称为分红利。是将公司利润转化为股东的实际预期年化收益
2、以送股的形式发放,称为送红股。是将公司利润转化为股本。
3、以转增股本的形式发放,称转增股本。是将公司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
三、分红的条件
1、分红利的条件是公司当年赢利,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和按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送红股的条件除条件1以外,还必须满足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资金并间隔一年,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和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转增股本除满足条件2外,还公司还必须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转增股本还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通过。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怎么算?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鉴证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85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