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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拟禁止黄金时段播境外视听节目 境外人员参加节目制作受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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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今日公布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促进中外文化平等交流。

意见稿明确,不得含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引进、传播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参与制作或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的节目。

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项内容。

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另外,意见稿提出,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出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进行约谈。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单位提出对其依法进行处分的建议。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境外视听节目的决定。

境外人员参加节目制作受严格管理

9月20日,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并且国家对境外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加国产电视剧,以及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以下简称“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实行备案管理。

《规定》显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拟聘用的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在监管方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聘用的境外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人员管理措施。另外,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由拟播出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重播重审,重审时发现节目聘用的境外人员出现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重播该节目。而在备案方面,每部国产电视剧与每期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均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

标签: 影视 黄金时段禁播境外视听节目 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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