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南昌市出台《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鼓励房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以及对个人出租住房进行减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允许将已建未售的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长租住房,在规划用途调整为住宅的前提下,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进行重新设计、建设,经消防、国土、规划部门按照住宅标准(若作为成套住宅出租,应满足日照等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进行重新设计审核并验收合格后,面向社会出租。
商业用房改建为长租住房,不得增加建筑面积,长租住房原则上按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同时,改建的长租住房不得对外销售。
另外,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鼓励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办理了《居住证》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对提出申请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立即纳入保障范围。
南昌市还鼓励房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通知》内容显示,允许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整合一定区域内工业用地的7%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由市、县(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按需求集中建设长租住房,土地用途依然保持为工业用地不变,物业只租不售、产权不办理分割登记。
鼓励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县(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建设长租住房,满足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