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以下简称:ST长生)公告称,子公司长春长生10月16日分别收到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长春长生被认定,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生产的所有涉案产品(共计748批)均为劣药,长春长生遭吉林省食药监罚没共计91亿元。

历经了三个月的长生生物狂犬疫苗案调查结果出炉。
此外10月16日,证监会决定,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长生生物违规细节曝光
长春长生在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生产的所有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均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批次的原液勾兑配制,再对匀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长春长生再用上述混批匀兑的原液配制半成品,“用上述原液配制的半成品制成的涉案产品应当按劣药论处。”
2016年至2018年,长春长生更改了184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其中118批次向后变更生产日期,变相延长了产品有效期,“更改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的涉案产品应当按劣药论处。”
2017年2月至3月,长春长生用2016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3批次涉案产品;2018年3月至4月,长春长生使用2017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9批次涉案产品。
此外,长春长生2016年至2017年生产的387批次涉案产品,均未开展热稳定性试验,其中382批次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的方法不符合上述制造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生产结東、产品检验合格后立即销毁原始记录,并编写虚假的批生产记录。长春长生在涉案产品的批检验记录中,编造相关批次的成品效价测定记录和热稳定性试验记录。长春长生要求长春市亿斯实验动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7月初开具了虚假实验动物销售单据,用于编造动物试验记录。
2014年以来,长春长生在申报批签发时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的涉案产品相关资料,均未根据真实生产记录和检定记录制作。公司通过递交虚假资料,骗取了2014年1月以后生产的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为了掩盖违法事实,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第一次飞行检査后,长春长生还在2018年7月10日采取更换、处理内部监控录像存储卡、部分计算机硬盘等方式,销毁相关证据。
长春长生被罚91亿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历数长生生物“五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