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该征求意见稿显示,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维持不变。这似乎与此前大家的预期相悖。
在股市低迷进而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大背景下,采取适当的积极政策,恢复投资者信心,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已成各界共识。日前,证券时报头版刊文,呼吁“为亏损投资者减免股票交易印花税”。
而不久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建议取消印花税的文章也在朋友圈被刷屏。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条例发生了哪些变化?
变化一:股票印花税调整权至国务院
此次《征求意见稿》调整的核心在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江瀚认为,“虽然印花税没调,但是把调整的权限给了国务院,国务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无疑是印花税变动的一个潜在大信号,税收灵活度提升很多了。”
江瀚表示,此前税法都是由人大来决定,但人大的开会和表决周期比较长。如果要适应市场变化而调整税率的话,调整周期比较长,难以在短期内适应市场的变化。“此次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之后,就是整个征税的灵活度将提升很多。国家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调整印花税的情况,这对于整体的市场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江瀚表示。
财经评论人李宁表示,由于印花税立法之后,税率和征税范围都是税收基本要素,一般情况下都在税法中规定。但是这次印花税立法中,把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等涉及税法基本要素的调整赋予国务院,就是为及时根据股市情况发挥调节作用留有余地和空间。
变化二:减免项增加
这次征求意见稿相较之前还是有很明显的变化的。尤其是在减免项上做了增加。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本)》中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而,今天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七)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