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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吗?中国安乐死现状

WuY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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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讨论中出现的分歧意见与国外大体相同。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但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而且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它就像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因此,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在民间,也许是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认为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安乐死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有人说,我国的国情是,很多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

“社会的立法需求现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尽管社会上一些人士呼吁安乐死立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陈泽宪说,“从我国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我国安乐死存在的不足。由于现实中对于安乐死的立法还未完善,许多安乐死事件的处理只是司法机关根据一般理论进行,在刑事立法上实现对安乐死的非犯罪化和合法化之前,在适用刑法解释时,应当充分运用相关知识和经验判断,对刑事立法中关于生命权保护的一般规则与理论进行限制性和救济性的解释与运用,尽可能排除故意杀人罪在符合条件的安乐死个案情形下的适用,达到对特定安乐死个案的非犯罪化的效果,从而协调好刑法规定的一般公正与个案处理的原则,情理与法理的紧张与冲突。安乐死事关生存与死亡的艰难选择、生命伦理与价值选择的充分保障,涉及伦理、道德、哲学、医学、法律与社会等诸多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法律作为规范社会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如果在立法上出现了偏差,将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安乐死立法必须谨慎和适当。

从国外安乐死的立法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从消极安乐死开始的,采用的都是循序渐进的方式。因此,我国的安乐死立法也可遵循由点到面,从个别到普遍的方式进行,在条件成熟时进行相关立法。对我国无法治愈的绝症、医疗技术条件、医疗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医学调查,对国民的认知度、伦理认同感进行摸底,积累医学案例和司法实践经验,重视个案的正当化处理,逐步引导选择安乐死的合法化。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既符合医学标准又属于自愿安乐死的行为立法,防止安乐死成为不法之徒谋杀他人的手段,避免损害国民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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