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通过淮北当地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倍赔偿金共计4万元等。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请价款10倍赔偿金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校园餐厅用料 含有罂粟碱成分
相山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李某某在相山区友谊巷经营“每滋每客”麻辣烫店。2016年,李某某在自制的麻辣烫底料中放入罂粟壳,并出200斤此种底料给丁某,每斤售价20元,金额总计4000元。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底料用于其在淮北某大学校区经营的“每滋每客量贩麻辣烫”餐厅。
2016年9月20日,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该餐厅检查,现场提取了店内经营使用的麻辣烫汤底。经检测,发现提取的麻辣烫汤底内含有罂粟碱成分,属国家明令禁止添加至食品中的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某明知丁某的麻辣烫店开在学生食堂,仍在麻辣烫辅料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材料,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向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李某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4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相山区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全部予以确认,并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予以支持。
制售者已获刑 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其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法院还认为,李某某对外出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40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其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倍价款赔偿金4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赔偿具有惩戒性质。
服用罂粟碱的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
用药后出现黄疸,眼及皮肤明显黄染,提示肝功能受损。胃肠道 给药可引起注射部位发红、肿胀或疼痛。快速胃肠道外给药可促使呼吸加深 、面色潮红、心跳加速、低血压伴眩晕。逾量征象有视力模糊、复视、嗜睡 或软弱。
禁忌:1.震颤麻痹(帕金森病)禁用。2.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时禁用。
注意事项:
1.对诊断的干扰:服药时血嗜酸细胞、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及胆红素可增高,提示影响肝功能。出现肝功能不全时,应立即停止给药。
2.由于对脑及冠状血管的作用不及对周围血管,可使中枢神经缺血区的血流进一步减少,出现“窃血现象”,用于心绞痛、新近心肌梗死或卒中时需谨慎。
3.心肌抑制时慎用大剂量,以免引起进一步抑制。4.需注意检查肝功能,尤其是患者有胃肠道症状或黄疸时:青光眼者要定期检查眼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