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引发热议。其中,不少网民还认为法庭给主犯刘某某判决的入狱10年的惩罚有些过重了。
所以,到底是什么案件会引起这样的争议呢?
据芜湖新闻网报道,笔名为“天一”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自己写作的、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耽美”小说印刷成册,并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印刷量高达7000份,期间共获利15万元。
2018年10月31日,芜湖中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天一”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天一”不服,提出上诉。
在网络上,尤其是在喜欢“耽美文”(描述男同性恋爱情)的圈子里,“天一”这个名字则是一个比较“响亮”又比较“另类”的存在,因为她的“耽美”小说所描述的并不是普通爱情故事或是有艺术文学价值的色情描述,而是非常“重口味”的淫秽内容,比如未成年的17岁男生强奸自己的男老师。
尽管这些“重口味”的淫秽情节都是虚构的,“天一”却不仅将这些故事出版成册并印刷了7000份,更重要的是她还从中获利了15万元。于是,法院最终以她触犯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了她10年半的刑期——那15万的获利和7000册的印刷量,都成了导致她获得这一重刑的“加重事由”。
当此案经过芜湖本地媒体的报道而上网后,很多网民却对此案的判罚表达了质疑。
其中最主要的一个质疑是:虽然“天一”确实违法了,10年这个判罚却有些太重了,毕竟一些真正性侵犯他人的犯罪分子往往会获得比这个“写黄书”的人轻很多的判罚。
另外还有一些来自“耽美文”圈子的网民则认为“天一”根本“无罪”,理由是“写黄书又没有伤害到他人”,是“言论自由”,不能“因言治罪”。
对于一审判决,公众议论纷纷。有人认为量刑过重,也有网友提出质疑,“天一”在淘宝网店销售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耽美”小说,淘宝网店以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平台的淘宝网是否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网店及平台责任如何认定?律师:关键在于是否“明知”
据澎湃新闻报道,对于销售平台是否同样涉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告诉记者,平台方面责任界定的关键,在于其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明知“天一”所着书籍是淫秽色情制品。
邓学平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仍为期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渠道、代收费等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邓学平指出,虽然有上述《解释》作为具体的法律依据,但证明相关人员“明知”涉案内容为淫秽色情内容,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如果包装封面看不出色情,或者没有仔细检查过书籍内容,就比较难以确定证据”,邓学平表示,倘若无法证明,或平台及网店经营者确实未知晓相关内容为淫秽色情内容,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负责销售网店或涉非法经营罪,淘宝方面一般不担责
据芜湖新闻网报道,“天一”编写书籍后,由犯罪嫌疑人何某、杨某某在四川成都进行复制印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负责对书籍排版校对工作。
邓学平指出,涉案的7000本书是否正式出版也是认定平台责任的一大关键,“正规出版物需有统一书号,如果《攻占》没有书号,那就是非法出版物”,邓学平表示,倘若网店故意销售非法出版物,经营者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
邓学平告诉澎湃新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第七十九条对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情况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规定》中指出,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或个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均可按非法经营案立案追诉。
邓学平指出,根据上述相关法规,淘宝经营店主可视其主观认知状态和主观故意,若有明知销售书籍为非法出版物,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与此同时,淘宝作为平台,是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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