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日前发布,对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都简称“瓜子二手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遥遥领先”缺乏事实依据,罚款共计1250万元。

此事件一出,迅速成为舆论热议话题。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给出“天价”罚单,原因是于瓜子二手车曾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创办一年,成交量就遥遥领先”的广告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6月,瓜子二手车西安分公司就因为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要求责令改正并罚款1万元;
2018年6月25日,瓜子二手车又因为广告违法,被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20万元。
2017年11月,因不满其广告语,瓜子二手车的竞争对手人人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瓜子二手车告上法庭,索赔额高达1亿元。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诉前禁令,认为瓜子二手车”遥遥领先”等相关广告,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涉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瓜子二手车立即停止使用“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等虚假宣传用语。
今年8月,又是因为广告词,瓜子二手车被老对手人人车起诉法院,索赔2000万元。
自此,瓜子二手车已是被罚5次,算得上是“屡教不改”……
在过往,互联网企业因广告违规而被相关部门罚款的事情多不胜数,但罚款金额往往在万元、数十万元左右。而此次对瓜子二手车开出1250万的巨额罚单,让业界为之愕然。为此,光明网记者特邀专访业内专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朱巍主任对本次巨额罚单一事给出专业见解。
朱巍认为,瓜子二手车被开出天价罚单是否合理,要看相关部门如何定性。如果定性为瓜子二手车变相使用“最”字广告,那么天价罚单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广告法第57条规定,变相使用“最”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1250万的罚款远远超出相应金额。
在记者的采访中,朱巍还提到另一个定性可能——如果相关部门按照广告内容涉及虚假宣传去定性的话,那么应该按照广告费的比例来罚款。因此不能单纯地看罚款金额的绝对数量高不高,更应该看判罚是否合理。朱巍表示,对瓜子二手车的判罚是不合理的。
首先,朱巍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数据采集的标准不清晰。如果瓜子二手车真的有违反广告法的宣传行为,那么应该采集更具权威性,也更被业界所承认的数据。但相关部门采集人人车等数据的同时,又采集了不恰当时间段的瓜子二手车数据,这样的数据采集方式是不客观的。自然也不能让被处罚者心服口服,更不能服众。
据显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采集的数据是2015年8月-2016年7月瓜子二手车的销售数据。但瓜子二手车的前身是赶集好车,前者于2015年9月成立。这意味着,相关部门采集数据的部分时间段瓜子二手车还没有成立。而且相关部门采集数据针对的是金瓜子公司,但后者在2016年初才成立。
其次,如果按照虚假宣传定义的话,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有一个前提——要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这意味着,“遥遥领先”的广告语只有误导消费者去瓜子二手车消费,或是欺骗消费者等,才会构成虚假宣传。但很显然,瓜子二手车并没有误导消费者。朱巍认为,即便数据存在争议,但1250万的罚款过高,因为瓜子二手车的广告语并没有涉及虚假宣传。
最后,朱巍认为此次处罚或有可能出于某些企业的竞争之举,不过相关部门应该更多地从消费者角度考虑。他还表示,广告法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相关部门应该询问消费者代表,看瓜子二手车的广告语有没有对他们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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