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2016年3月,我国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了2018年版负面清单。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4项。分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以及“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对于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如何协调区域间的差异性?
徐善长介绍,在《清单(2018年版)》中,专门增设了“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将少量全国性管理措施未涵盖、符合清单定位且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按照相关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目前共33条),进一步体现地区差异性,提升清单的完备性。这些措施在全国性管理措施中没有,是有关省份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程序设立、为地方所特有的,经过严格评估,将其列入地方性管理措施。
徐善长还介绍,对于全国清单已有的事项,不少地方也通过地方性法规提出了一些细化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对全国清单事项在执行和操作层面的延伸,不属于新设审批事项,因此,没有将其列入清单。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非禁即入”;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推动相关审批体制、投资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如何应对2019年新形势下中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变化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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