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解读
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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