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与产出不成正比,移动地理位置服务企业如何做出正确的投资规划和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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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北京至天津动车上,一位李姓乘客买了二等无座票却非要坐一等座,结果不服从列车员管理,耍无赖霸座。乘客小刘血气方刚,想要见义勇为,上来一耳光一脚加两拳,虽然当场教训了霸座者,却也因此触犯了法律。最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款6万元。
从严格意义上讲,通常的“霸座”只是属于一种令人不齿的“缺乏社会公德”行为,铁路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制裁机制。即便有性质、影响更为恶劣的“霸座”行径,也有铁路乘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而这名男子“越俎代庖”、超出乘客职权规定范围行事,无端殴打致伤霸座乘客,最终落了个“出力不讨好”、“身陷囹圄”的尴尬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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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刑”不能替代“公法”,“以暴制暴”更为国法所不容。
不要说你在列车看不惯霸座行为,大脑一热,冲将上去将霸座乘客打伤不对,就是街头遇见小偷偷盗,上去将人家不分青红皂白胖揍一顿、打伤住院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霸座的缺德乘客也好,偷窃的可恨小偷也罢,除了有执法权限的相关部门之外,普通公民和群众是没有处罚权和制裁权的,越权处理,殴打教训他人,等于违法犯法。
纵观动车上通过动手殴打来制止“霸座”的男子行为,他的举动里面存在着类似“以暴制暴”的很大成分。而目前国内的现行《刑法》并不鼓励“以暴制暴”,所以这名男子的堪称过分、出格、越界之(违法)行为,虽然动机目的不坏,然并不能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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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男子“用殴打来制止霸座”的行径为何不能称作“见义勇为”?
其实,问答中的“男子'见义勇为'教训霸座 ,被判4个月拘役罚款6万”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而该男子一方面不是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人家只是一种缺乏社会公德的行为);另一方面霸座人的做法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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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制止“霸座”的旗号和幌子,在列车车厢寻性滋事、打架斗殴,并将他人殴打致伤,已经触犯了刑律。
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最终刘某被判4个月拘役、罚款6万。其一念之差导致的意外结局和惨痛教训,真真是令人唏嘘感叹、不得不警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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