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应对2019年新形势下中国学习机行业的变化与挑战!

如何应对2019年新形势下中国学习机行业的变化与挑战!
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明确了缴存比例、缴存基数限制区间,完善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规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梳理了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要提供的要件,增加了“网上办理”等内容。
亮点变化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根据中央和我省相关规定,《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使更多的群体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办法》明确了“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
县(市、区)分中心或者管理部不得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并规定了违反《办法》规定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处理措施,以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层级,确保住房公积金高效运作、资金安全。
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限制区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相关要求,《办法》规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核定要求,明确了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区间范围。
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将原《办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由“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修改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降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条件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将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由“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修改为“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
同时,根据省政府规定,强调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在《办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情形中,增设了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提取办理要件,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原《办法》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取情形,修改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进一步放宽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
全面精简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办法》将原规定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内容全部删除,并提出了“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的要求。
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方式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意见》精神,《办法》要求11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6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实现网上办理,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可开展单位账户设立、委托代扣汇缴等归集、提取业务。
同时,规定了单位办理网上业务办理程序,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网上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如何应对2019年新形势下中国公积金行业的变化与挑战? 专家在线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