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监管趋严,融资环境宽中带紧,保险基金企业如何实现有效投资?

金融监管趋严,融资环境宽中带紧,保险基金企业如何实现有效投资?
近期A股市场接连上涨,上市公司大股东则加快了减持步伐。仅仅3月12日晚间,就有吉比特、佳创视讯、江淮汽车等十余家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减持计划。
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两市共有407家公司发布了759份减持计划,合计最高减持83亿股,估算减持市值909亿元。随着市场回暖,减持数量出现加速趋势,3月以来上市公司已经发布了175份减持计划。
多只翻倍股遭减持
从行业分布看,电子、传媒、生物医药类上市公司涉及股东减持的数量居前,单个行业内上市公司减持市值规模合计均超过2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更是出现多家股价翻倍公司的股东计划减持。
3月11日晚间,网宿科技公告,第一大股东和三名高管合计拟减持6.42%股份。其中,公司第一大股东陈宝珍拟减持不超1.4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6%;公司副总经理储敏健、黄莎琳,董秘周丽萍拟合计减持不超8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42%。今年以来,网宿科技股价上涨95%,3月1日以来更是收获了6个涨停。
新五丰近1个月股价翻倍。3月11日晚间,公司公告了股东清仓减持计划。二股东湖南高新创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拟在6个月内清仓减持合计持有的1.04亿股,占总股本比例15.96%。按3月11日收盘价9.9元/股估算,减持市值超过1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财富持有的1.04亿股已被司法冻结并被轮候冻结。其中,8136万股已被质押。
新五丰3月12日晚间公告称,出于审慎态度考虑,拟将减持比例降至6%。
受益猪肉价格上涨,新五丰股价迎来暴涨。年初至今,新五丰股价已经上涨212%。清仓减持计划发布后,3月12日开盘新五丰股价下挫,一度下跌9%;但截至收盘,股价再度上涨6.36%。
此外,顺灏股份、益生股份、顶点软件、唐人神等公司均在股价大涨后发布了股东减持计划。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认为,现在A股市场成交量很高,股价一直在回升,给股东减持提供了一个合理的交易量和有吸引力的价格。逢高减持可以看做是投资收益兑现的一种行为。
减持计划难阻股价上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波减持潮中,不少公司股价继续上涨甚至创新高。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在今年发布减持计划的407家公司中,发布减持计划公告后,安控科技、雏鹰农牧、星辉娱乐股价上涨超100%;33家公司股价上涨超过50%,172家公司上涨超过20%。
以“饿死猪”又巨亏30亿元的雏鹰农牧为例,公司2月2日公告称,由于近日公司股价下跌,公司董事、总裁李花所持有0.09%股份触及平仓线,可能存在平仓风险,导致被动减持。此后,公司股价一路上涨;减持公告发布以来涨幅达116%。
在上述发布减持公告的公司中,67家发布了股东清仓减持计划。仅3月11日晚,就有岱勒新材、腾龙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股东清仓减持计划。岱勒新材股东广东启程拟清仓减持不超过19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37%,占其所持股份的100%。腾龙股份股东鑫盛富茂拟清仓减持不超过3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47%,占其所持股份的100%。
部分公司公告股东减持计划后,很快减持就完成了。以深南股份为例,公司公告,截至3月5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黄国英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票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已经完成了2月1日披露的减持计划。
减持原因不一
为何股价上涨产业资本加速减持?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认为,去年特别是下半年以来,股权质押的风险较大,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链紧张。除了上市公司外,大股东其他产业资金需求高。有些机构投资者融资负担重,亟需回流资金。所以在股价大涨后纷纷选择了减持。
同时,不排除个别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成长性、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一些顾虑,所以选择减持以投资其他更好的机会。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上述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因,主要集中在降低股权质押风险、偿还个人借款、用于投资安排、用于自身资金需求等方面。
其中,降低股权质押风险是主要原因。以浩云科技为例,公司日前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茅庆江计划减持不超过2157.82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28%。减持股份资金主要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贷款、降低股票质押风险,优化个人资产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本身就来自质押方的强制平仓。这些公司基本上都存在质押比例过高,后期随着股价下跌,无力补充质押物,因此遭遇被动减持。“这种减持潮可能还会延续,因为上述几种情况短期出现变化的可能性小。”付立春说。
减持新规全文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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