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机遇与挑战中把握招商引资行业趋势,才能从中取势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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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个股期权交易规则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个股期权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
【建仓】交易日的9:30——14:30为当时成交(成交时间大概5分钟);14:30之后的提交为第二天成交。
【平仓】建仓成功后的第二天即可行权,最长时间为买入期权的行权期。
二、行权期和方式:
行权期分为2周——12周(目前是1-3个月)行权期越长相应的权利金越高;
行权方式为美式行权,也就说在期限内任何时间(除建仓当天)获利都可以选择行权;
若股票遇到停牌,停牌时间没有超过行权期那么不受影响;超过行权期那么按照复牌后第一天的开盘价成交。
三、不能买入的股票
(1)停牌的股票,ST股票,复牌没有超过一个月的股票,三个月的次新股
(2)开盘涨停或者跌停的股票
(3)开盘涨跌超过8%的时候,若有回撤至8%以下情况可买进
四、券商强制平仓和风控原则
(1)券商会在连续涨停3个(沪深个股)中小板连续两个介入强制平仓机制对冲自身风险
(2)中间不连续涨停不累计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 期权合约
第五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 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
(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期权合约条款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本所休市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同其到期日;到期日提前或者顺延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随之调整。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上市与挂牌
第十条 本所根据选定的合约标的,确定在本所上市的期权合约品种,并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数量的期权合约。
第十一条 当月期权合约到期后,本所持续加挂新到期月份的合约。
合约标的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已挂牌合约中的虚值合约或者实值合约数量不足时,本所于下一交易日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的合约。
第十二条 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所在除权、除息当日,对该合约标的所有未到期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对除权、除息后的合约标的重新挂牌新的期权合约。
第十三条 合约标的除权、除息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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