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机遇与挑战中把握汽车新材料行业趋势,才能从中取势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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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日西安奔驰事件刷屏,一个4S店硬是把一个读书人逼成“泼妇”才引起“重视”来解决问题,今天政府部门和车主及奔驰方面约谈的录音曝光,我们来简单梳理一下奔驰方面涉及到可能违反的法律问题:
1.该退不退,多次变卦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及时更换或者退款,且消费者拥有选择的权利。而奔驰方面多次变卦,不给消费者解决问题,直至事态扩大,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2.应提供备用车拒不提供
根据我国“三包”的相关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车主多次要求,奔驰方竟以视店里情况才能确定。
3.强制交易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然而车主交完钱后,不交金融服务费,被晾在一边不给车,涉嫌强制交易。
4.违法经营
金融服务首先应该取得金融服务许可,4s店没有金融服务许可,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属超范围经营,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最高可达50万元以下。很明显,4S店是没有这个资质的,违反了上述规定。
5.消费欺诈
另外,即使4S店解释其是受银行委托,代银行收取客户购车贷款手续材料,在银行核准和办理完成车辆抵押相关手续后,银行代汽车信贷客户向4S店支付车辆价款分期支付的款项,客户给银行支付相应比例的利息,这当然属正常的金融服务。
但是《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很明显,奔驰方面违反了该项规定。
且《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款中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奔驰方面违反该条规定,在车主交完首付后,才提出金融服务费这项费用。很明显,这也是违法的。
感兴趣的朋友,其实可以查一下,陕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12月4日发布的消费警示:《违法收取“金融服务费”构成消费欺诈》(一汽马自达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一案)。
对此,建议政府部门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电话或者邮箱等渠道,让那些被迫缴纳金融服务费的车主可以有一个进行投诉渠道,收集相关证据,将这些违法所得返还给广大车主,并对相关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最后,对于此次事件,奔驰的高层领导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反思,涉及品牌的问题无小事,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如此傲慢,任性处理。目前,西安相关部门也已经介入调查,希望对于此事,能够给一个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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