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行业发展机遇大,如何驱动行业内在发展动力? 专家在线答疑
4月3日获悉,武汉市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深化全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根据“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原则,如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适用于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为激发国有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该《实施意见》确立了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我省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根据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要求,《实施意见》提出“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存在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等3种情况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对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存在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等3种情况的,工资总额降幅不超过经济效益降幅的50%。
同时,《实施意见》强化了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实施意见》明确,各级人社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对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求企业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于明确出现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扣回超发的工资总额,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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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意见》要求,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应按规定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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