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去传统因子迫在眉睫,网络电视拥抱互联网才能转型升级并获得提升!

行业去传统因子迫在眉睫,网络电视拥抱互联网才能转型升级并获得提升!
腾讯起诉微信抢红包软件索赔5000万!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微信红包外挂”软件引发的案件。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运营者诉至法院索赔5千万元。
4月16日,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受理了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运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腾讯科技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诉称:“微信红包”最具趣味的关键点是“抢”。“抢红包”本身会带来微信群的瞬间活跃并激发传播欲望。正因“微信红包”具备“钱+游戏+社交”的多重功能,故一经推出便在市场蹿红。“微信”软件及“微信红包”功能获得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商业价值,应依法受到保护。
据悉,“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又称“红包快手”软件)由掌上远景公司开发,通过卓易讯畅公司经营的“豌豆荚”平台提供下载。
腾讯认为,首先,在运行“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时,用户不需要启动“微信”软件,可以自动抢到微信里的红包,使得“微信红包”的“游戏+社交”功能无法实现,降低用户对“微信”软件的黏性,破坏微信正常的运行环境和运管秩序。其次,“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非法监听微信聊天记录,抓取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红包字样的信息和微信红包中的资金流转情况,严重侵害用户隐私和微信数据安全。
最后,被告看中原告“微信”软件超过十亿的用户量和“微信红包”的市场价值,才研发“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已积累了6000多万的用户量。这种傍“微信”品牌,搭“微信红包”便车,截取原告商业资源的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计算机公司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掌上远景公司立即停止开发、宣传、运营“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卓易讯畅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下载服务并停止对该软件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腾诉称二被告应在相关报纸版面、二被告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官方APP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万元。
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混淆行为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1、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2、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七、低价倾销行为
四种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定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1、搭售;
2、限制转售价格;
3、限制转售地区;
4、限制转售客户;
5、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经营者实施的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心理,从而不愿或不再与之进行交易。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投票者串通投标的办理、共同压低报价、不进行价格竞争;
2、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11个种类,大家可参考。
通讯行业竞争形势严峻,如何合理布局才能立于不败? 专家在线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