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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将强制上保险 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4月15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起草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后简称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22日。《管理办法》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险将覆盖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其中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所谓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理赔流程、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等。保险告知书将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同《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险主要覆盖两类质量潜在缺陷,一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主要包括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等6钟缺陷。还有一类是保温和防水工程缺陷,主要包括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渗漏、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等四种渗漏情况。
理赔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建设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
房屋保险费率介绍
房屋保险费率是根据所承保的房屋保险危险的大小,以及房屋保险额损失率资料和房地产保险人的业务费用的多少等来制订。也就是说,房地产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是每单位房屋保险金额的可能损失额;附加费率是房地产保险人每单位房屋保险金额的经营费用(含合理的利税)。保险费率是决定保险基金数额的重要因素。
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即为保险费,构成保险基金。保险期限也影响保险基金的大小。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从生效之日到终止之日的时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房屋的保险期限,一般以1年为限,来年续保,再收保费,有的房地产保险人还对此规定无赔偿费率折扣优惠。如规定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安全无赔款,第二年起续保时按当年应交保费给予10%无赔款费率折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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