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数字化趋势突出,职业教育培训行业如何借力发力,企业如何迈出更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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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上午,湖南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1.22”专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4名被告人公开受审。
据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介绍,自2018年1月23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已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21人,起诉87人,均获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
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王又强、邹斌、李盛相互勾结,开始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高利贷活动,先后成立“长沙市芙蓉区宾盛寄卖行”“长沙宝悦鼎时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以长沙县星沙地区为据点,有组织地开展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发展股东,吸收大量“马仔”,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
因个人消费,“借5万,要交2万‘中介费’”“价值168万的房产,卖出仅得115万”……自2017年6月起,程某就被这个犯罪组织给“套”住。
借款逾期后,王又强等人分两次逼迫程某签订23万元虚增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流水,之后又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看牛”和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程某低价出售其房屋。2017年12月1日,程某被迫将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屋以135万元转让给被告人邹斌,而邹斌实际仅支付115万元,经评估该房屋价值168.5万元。
事实上,程某的遭遇,仅是该涉黑组织犯罪事实之一。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共实施抢劫罪1起、敲诈勒索罪10起、强迫交易罪1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7次、非法侵入住宅罪5起、非法拘禁罪1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起,非法获利共计300余万元。
由此可见,套路贷涉黑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大家一定要提防,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那么,套路贷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套路贷又具有哪些特征呢?
套路贷最新司法解释: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害人的房产。
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以上就是对套路贷的详细解释及套路贷特征,大家一定要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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