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漫画产业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现状趋势预测报告
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故而我国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适宜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劳动法,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职员每周的工作时间都是受到限制的,对于超出时间的,需要按照当地加班费的规定,支付给职员一定的加班费。
2016武汉加班工资的规定: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 休息日加班费 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 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 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2016武汉加班工资是以职员正常上班时的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的,故而不同岗位的职员的加班费是存在着差异的。若遇到用人单位不按照既定的加班费的支付规定,支付给职员相应数额的加班费的情形,职员是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的。
武汉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及编制政策规定
一、社区工作者范围社区工作者包括社区党组织班子专职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社区公共服务干事。其他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由各区确定。
二、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整合区域党群资源和组织力量,推动驻社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项目。
(四)依法组织基层自治,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和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完成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社区工作者选配方式(一)选任。强化街道党工委对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把关责任,严格选任标准,拓宽选任渠道,按照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要求,着力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两委”班子成员。经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专职成员、依章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社区党组织班子专职成员,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享受社区工作者待遇。
(二)选聘。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社区公共服务干事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各区统一选聘、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市人社局制定选聘政策,各区人社部门会同街道具体组织选聘。
公开选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热爱社区工作,乐于奉献,具有公益品格和为民服务精神;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具备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优先选聘在本街道、本社区居住生活的人员。
四、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一)加强岗位培训。按照分层分类原则,充分发挥区委党校主阵地作用,有计划抓好社区工作者的任职培训和任期内培训,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和教育培训。社区主职每年至少参加1次区级或区级以上组织的集中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
(二)加强专业化培训。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依托高校师资力量和专业优势,组织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五、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一)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队伍规模。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原则,综合考虑社区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及特定人群服务对象等因素,对社区工作者队伍规模实行总量调控,保持适度规模,形成合理结构。原则上按照社区每240户配备1名的标准,配备社区工作者。
(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运用“一定双评”办法,加强对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每年年初,组织社区工作者结合实际提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年底,由街道党工委考评、党员群众评议。
街道党工委结合考评意见和群众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评定社区工作者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30%左右。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岗位、调整等级、报酬待遇、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以街道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报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情况。各区委组织部比照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对社区主职统一建立档案、规范管理。
六、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一)报酬待遇。社区工作者的报酬结构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奖励报酬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报酬与岗位、工作年限、专业职称等挂钩;绩效报酬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对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奖励报酬。
按照社区主职年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合理设定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并根据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福利待遇。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七、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一)拓展发展空间。畅通优秀社区工作者进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通道,鼓励其参加各类竞争性选拔,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通过公开选聘、竞聘、调任等方式,有计划地吸纳优秀社区工作者。
(二)强化政治激励。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强化考核奖励。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优秀社区工作者进行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四)加强舆论宣传。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展现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八、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
(一)对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1《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2参加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时,个人作出辞职承诺中的退出情形。
(二)对于选聘的社区工作者1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2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3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5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九、组织保障市级层面建立由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负责,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街道党工委负责。
社区工作者薪酬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根据区级财力情况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补助。鼓励街道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对优秀社区工作者的激励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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