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投资银行产业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现状趋势预测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6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法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若干意见》从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其中,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意见》第3条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
《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意见》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从支持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发挥司法保障的支持作用,专门出台若干意见,这对于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落地,对及时妥善的处理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或者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纠纷都将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对维护科创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的顺利运转、正常的秩序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意见》中的同股不同权是什么意思?
"同股不同权",又称"双层股权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架构。同股不同权为"AB股结构",A类股一般由管理层持有,而管理层普遍为始创股东及其团队,B类股一般为外围股东持有,此类股东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愿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作为入股筹码。
通常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一元制,也即所有股票都是同股同权、一股一票,但在发达国家市场的二元制(又称双重股权结构、AB股结构)股权结构中,管理层试图以少量资本控制整个公司,故而将公司股票分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称为B类股,主要由管理层持有;低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1股只有1票甚至没有投票权,称为A类股。作为补偿,高投票权的股票一般流通性较差,一旦流通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
这种结构有利于成长性企业直接利用股权融资,同时又能避免股权过度稀释,造成创始团队丧失公司话语权,保障此类成长性企业能够稳定发展。类似百度、阿里、京东等均为"AB股结构"。
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发布文件支持同股不同权,7月9日,小米公司成为第一家在港交所上市的采取同股不同权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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