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车辆购置税最新政策全文及解读一览

GuoMeng

2019年7月1日车辆购置税最新政策全文及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3日

解读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其中: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摘自(《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二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一条。

【解读】税收法定原则:不在征税范围的不缴纳车辆购置税,比如:农用运输车、无轨电车、排气量一百二十五毫升的摩托车。

二、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摘自(《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四条

三、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则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一)计税价格: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即: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其他规定

1.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2.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三)退还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具体规定: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摘自(《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五、六、七、八、十五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三、四、八条。

【解读】

(1)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实务中: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2)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包括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工具件和零部件费用、装饰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金融服务手续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全部价款。

(3)提醒:如果4S店单独成立一家汽车装饰公司,对新车进行装饰,收取的工具件和零部件费用、装饰费,不属于“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即不属于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同时还避免了“购车送装饰”的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

(4)纳税人以直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纳税人以间接(比如商家先购买车辆后送中奖客户)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原因是: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纳税期限

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摘自(《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十三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六条。

五、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摘自(《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三条

【解读】购买二手车,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六、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免征车辆购置税范围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特殊情况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具体规定: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摘自(《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九、十四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五、七条。

七、征收机关

(一)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摘自(《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十一、十六条

八、其他事项

(一)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车辆购置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摘自(《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七、十八条

九、实施日期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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