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中医理疗行业深度分析及“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报告
疫苗管理法草案6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草案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行政拘留规定。
作为疫苗管理领域的专门立法,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回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意见,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
草案增加了应对传染病流行期的应急保障措施。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草案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制度。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国务院规定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三审稿第8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政府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相关许可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的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50%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0年直至终身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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