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医疗产业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现状趋势预测报告
7月22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
在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上,《意见》明确了在国家统一制定规则,各地在这一规则上可有一定的灵活性。
第一,在药品目录上,原先的省级医保目录将不再获得允许,“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原则上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这意味着国家医保局将这一权力直接收归中央,也不再给予地方以灵活性,药企很难寄希望于通过省级医保目录增补来弥补未能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缺失。
第二,在医疗服务项目上,“国家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各省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由于中国各地差异较大,医疗服务项目在不同地区的需求侧重点不同,各省将在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做出调整,这意味着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的规则制定也将全部由国家制定,各地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三,在医保支付标准上,“各统筹地区可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以及适应各种支付方式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统一制定支付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医保支付标准未来将主要由各省自己制定,但如果国家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则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来确定。
从药品支付标准来看,4+7集采所确定的价格未来可被视为医保支付的全国标准,而目前各省正在展开的药品集采则可视为地方自己的标准。
结合前一阶段流传的第二轮集采的内部座谈会纪要,可以看出国家医保局在第二轮集采之所以不扩容,主要是为了推动这一原则在全国展开。第二轮集采还是集中在原有25个品种,但在全国执行,这意味着国家药品支付标准在全国的推开。
同时,其他品种在地方集采的试点可以进一步展开,从而有利于地方医保支付标准的形成。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全国用量较大的药将更多的由国家制定支付标准,而在某些地区用量较大的药品则更多的会交给地方。而从一直开展的某些地区的联合采购来看,几个省联动产生的价格也有可能会成为部分地区共同的医保支付标准。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医保局和各地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形成联动,特别是在部分药品快速放量的情况下,国家医保局的集采可随时进入市场,这对药价的影响将是非常大的。
而从服务支付标准来看,未来门诊的混合支付模式和住院的DRG支付模式将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各地形成自己的医保支付标准。这一方面是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和实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根据当地的医疗成本来做一个调整。由于服务标准的调整需要精细化管理能力的提升,这一过程相对药品将缓慢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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