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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将出台:教育惩戒重点在教育 体罚与惩戒的区别是什么
8月1日,在教育部召开的关于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此前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回应教师惩戒权问题时表示,细则主要包括惩戒实施范围、程度、形式等。将尽力加快细则的研制和出台。那么,教师教育权的正确理解是什么?设定教师教育权目的是什么呢?
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在赏识教育兴起之后,教育惩戒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正确理解:
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以体罚为例,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
我们要反对体罚,反对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但不能连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
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什么?
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接下来,将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以及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等,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目前待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一是解决当前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二是解决不善管、不当管的问题,以前也出现过一些教育不当、过度惩戒的现象,此次明确教师惩戒权,可以让老师、家长都有把“尺子”去衡量、判断,缓冲家校矛盾等问题。
附: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体罚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会使教师和学校失去信赖。体罚不仅不能培养学生正常的伦理观,而且会助长学生的欺侮和暴力行为。惩戒是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退学(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中的学龄学生除外)、休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龄学生除外)、警告、斥责、放学后留校、起立、抄写作业、清扫、写反省等。
判断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惩戒行为是否是体罚,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健康、身心发展状况以及该行为发生的场所、时间、惩戒的形态等进行客观的综合考虑,不能按照教师、学生和家长的主观意志进行判断。如果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的身体构成侵害,施予学生肉体的苦痛,那么就是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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