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教学用模型及教具产业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现状趋势预测报告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首部资源税法。该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释放出中国税收法定进程加速的重要信号。资源税法就是调整资源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资源税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大类。想要具体了解相关内容,那么就来一起看看吧!
主要特点:
1.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小
2.资源税的征税目的主要在于调节级差收入
3.资源税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计算简便
4.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资源税法立法意义:
1.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
2.有利于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3.有利于开拓财源,为国家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 。
不足与完善:
我国开征资源税的目的:
一是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的原则;
二是优化资源的配置,促进资源合理有效利用;
三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但从现行的征收制度看,资源税制尚存在不足,如不加以完善,其立法目的将难以达到: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小。 2.资源税的计税方法欠科学。 3.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不合理。
计算方法:
资源税以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说依据,其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关于课税数量的确定,税法有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核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或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以原油数量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将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的,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以收购的未税应税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征收缴纳:
资源税由应税资源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管办法按《税收征管法》执行。
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由于纳税人销售产品或自用产品的不同以及销售产品时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一样。
折叠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折叠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应税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数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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