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中国仰卧板行业品牌调研与竞争策略研究报告
蓝翔侵犯主播肖像败诉赔偿17万元。蓝翔学院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民的肖像权是不容侵犯的,但是国内存在很多侵犯肖像权的现象,所以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我国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肖像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肖像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肖像权保护
肖像是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是自然人对于自身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作为肖像权人,其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其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同时得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擅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保护应指肖像拥有权保护、制作权保护和使用权保护。
肖像拥有权保护,是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该公民许可,他人不得拥有其肖像。肖像制作权保护,是指公民现有制作自己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肖像使用权保护,则指公民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自身肖像权的权利,非经本人授权,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与此同时,独立的个人出于各种各样的需要结成社会,身为社会人的公民在享有社会共同体最大化的权利保护的同时,必然要对自身权利作出一些必要的让渡。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保护亦是如此。即肖像权保护存在一些限制。通常,我们认为,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有如下七种:(1)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为正当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责任。(2)为了新闻和舆论监督的需要而确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肖像权。(3)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为正当肖像使用行为。(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确有必要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5)为了本人的利益而确有必要使用其肖像。(6)持有公众人物肖像。(7)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众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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