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宣传品市场投资前景分析及供需格局研究预测报告
关于征求《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我们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李静
联系电话:010-68553024,68552007(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9月19日
财政部:会计人员失信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中国财政部24日公布消息,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因下列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五)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对应会计法规定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和“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两类情形,《管理办法》将黑名单有效期分为五年和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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