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YaoEnHua

近期国内电商平台因市场支配地位问题起了纠纷案,引起网友们广泛关注。此前,京东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0亿元(下称东猫案)。相关诉讼材料显示,今年9月12日,京东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通知唯品会、拼多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9月26日,唯品会及拼多多又在同一日向北京高院递交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这也意味着,三大电商京东、拼多多、唯品会联手,意图就“二选一”争议在司法层面上“围攻”天猫。那么如何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何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of Market Ascendancy)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包括了:

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1)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价格,以高于或低于在正常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

(2)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给垄断厂商;同时也妨碍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对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

2、差别对待

(1)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是价格歧视。

(2)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要求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

(3)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会直接影响到零售价,不同的零售价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3、强制交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

(1)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

(2)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3)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竞争等等;

(4)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益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搭售的目的是为了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或妨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这个市场。

(2)搭售的好处:

如何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首先,(1)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后(2)判断经营者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具体内容如下: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参照当今世界反垄断法的规定,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根据该标准,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有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到达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上述行为,就可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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