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中国通信与网络电路行业发展前景及投资风险预测分析报告
互联网造福了人类,但它是一把双刃剑,也有坏的地方。互联网给大家便利的同时,也让一些人沉迷网络娱乐,这都是不好的现象。近日,万维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Sir Tim Berners-Lee)近日发起一个全球行动计划,为了拯救互联网这块土壤。
“我认为人们有理由对互联网上发生的坏事情日渐感到担忧,”互联网发明人伯纳斯-李说,“若我们任由互联网随意发展,很多事情会走向错误的方向。如果我们不扭转当前局面,最终等待我们的或许会是一个数字反乌托邦。这并不是说我们需要为互联网制定一个十年计划,我们需要立即行动起来。”
全球行动计划指:在拯救互联网免于政治操纵、假新闻、隐私侵犯与其他恐使世界陷入“数字反乌托邦”的恶意势力等的破坏。这项网络契约已经经由80个组织研究了一年多时间。契约提出了九项保护互联网的中心原则,其中针对政府、公司和个人的原则各三项。
如何有效遏制虚假新闻的产生
1、强化社会监督是有效遏制虚假新闻产生的基本保障。“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理论在新闻界同样适用。要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新闻传播的监管,加强新闻立法,使新闻行业行为有更多的法律依据。
2、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有效遏制虚假新闻产生的关键所在。
首先,要提高认识,增强坚持真实性原则的自觉性,树立正确的新闻观,自觉地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原则与要求,并将其转化为正确的职业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杜绝虚假新闻。
其次,一个具有新闻职业道德修养的人要自觉地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全部新闻工作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每个新闻从业人员都应当以此为原则、为标准来检验自己的工作,审视自己的新闻实践活动是否做到了实事求是,是否做到了全面、准确地报道新闻,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第三,要增强法制观念,防止新闻侵权。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应当增强法制观念,掌握好“法”与“非法”的界限,自觉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尊重法人和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防止在新闻报道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侵权、毁誉现象。
另外,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应当增强责任感和道德意识,自觉堵塞造成新闻失实的各种漏洞。真正的有效遏制虚假新闻的产生。
新闻真实的法律要求
追究虚假新闻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对虚假新闻有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对新闻的真实性有无法律上的明确要求。
我国对新闻真实性的要求,除了以新闻职业道德约束为行业惯例外,上世纪末已有法律规制:
一是对一般题材的新闻报道真实性的规定。
1995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第5条规定:“报纸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广播电视新闻必须真实、公正……”;
1999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1条规定“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
二是对特殊题材即证券信息报道真实性的规定。
199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规定,“证券期货报刊的办报办刊宗旨及报道内容必须做到:……客观、及时、准确地传播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信息……”。
1997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等6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上述有些规定虽然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层级,但都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从新闻价值的核心要素和新闻产品质量的标准而言,“真实性”不再是一种模糊、弹性的道德要求,而是一个明确、刚性的法律标准。既然如此,那么有违此标准的新闻,其制作与传播主体自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2019-2025年中国通信与网络电路行业发展前景及投资风险预测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