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对深圳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该《意见》将惠及深圳市70余万家企业,预计将减免企业社保费约200亿元。另外,根据《意见》提出,此次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对象包括:在深圳市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不增加企业负担,提升经办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填单、免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减免政策。那本次深圳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有哪些重点内容呢?
国务院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2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企业已缴纳2月份的社保费该如何处理?
此前,我市已暂缓统一托收2020年2月企业社保费。个别已提前缴纳2月份社保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按照划型结果重新核定应缴费用,并将多缴费用原渠道退回,无需企业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
阶段性减免政策解读
在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简称社保费,下同),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间,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受缴费减免或延缓的影响。
此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也不属于可延缴、缓缴政策范围,但可按深圳此前2月份印发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人员疫情期间社保缴费相关事项的通知》,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补办业务。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六大类内容
1、免征
免征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2020年2-6月的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免征深圳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2020年2月-4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2、减征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4月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3、延缴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简称社保费,下同),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4、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间,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5、阶段性降费及浮动费率政策
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继续执行,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6、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根据中研普华研究院报告《2019-2025年中国社保信息化行业发展前景及投资风险预测分析报告》显示:
中国养老产业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和程度的加深,老龄产业应运而生。老龄产业在国外也称为“银色产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很长的发展历史。我国老龄产业起步较晚,对老龄产业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有的学者称之为老年产业。在1997年5月28日中国首次老龄产业研讨会上,中国老龄协会会长张文范首次公开明确的提出“老龄产业”的说法。
截至2018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6658万人,占总人口的11.9%。
2017年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5.5万个,比2016年增长10.6%,其中: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2.9万个,社区养老机构和设施4.3万个,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8.3万个。
图表:2016-2018上半年年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数量

数据来源:民政部、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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