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美国能够在互联网时代独霸全球?为什么欧洲和日本的企业在这个浪潮中落后?这是学术界和业界经常会讨论的一个问题。
近日,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专门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引来各方的关注和热议。按惯例,一部法律草案经过三审即可提请表决,但电子商务法历经三审仍存争议,可见其立法复杂性。电商法制定已进入最关键的时刻,有必要梳理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得失,为我国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镜鉴。

不同专业背景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加州戴维斯大学法学院Anupam Chander教授在《法律如何成就硅谷(上)(下)》一文中指出,硅谷在互联网时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美国在版权、侵权法的关键实质性改革,这些改革释放了企业的创新活力,从而使得他们迅速扩大规模。相比之下,欧洲和日本对互联网过于刻板的政策规定,阻碍了互联网初创公司的发展。
那么,美国是如何在上世纪90年代将适用于工业时代的法律体系塑造为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法律体系?根据Chander教授的分析,这个转变最早出自克林顿在1996年的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愿景》白皮书,该白皮书提到“政府可以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他们的行为,他们可以促进电子贸易或者阻止电子贸易。”报告总结指出:“应该对可能阻碍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修改或者取消,以反映新电子时代的需求。”该白皮书的最终影响是,美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为互联网的发展扫清了障碍,这些法律包括1996年的《通信规范法》(CDA)和《互联网税收自由法》,1998年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和《数字千禧年版权法》和《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E-Sign)等。正是这些法律确立的基本规范,再加上美国的金融和技术优势,终于奠定了美国在互联网时代的优势。
在过去20年,中国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中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创新发展经验。中国的政府和立法者以“摸着石头过河”的开明姿态,为国内互联网公司营造了一个“野蛮生长”的宽松政策环境,产生了BAT这样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公司。在独角兽公司排行榜中,中国在前十强中也是几乎可以与美国分庭抗礼。
尽管中国没有像美国一样建立起了一整套与互联网发展相匹配的法律体系,但是也没有像欧盟和日本那样建立在工业社会基础上严苛的法律体系自我束缚而错失历史机遇。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该庆幸过去有“野蛮生长”的机会。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相关的法律缺乏给了初创企业以生命,但是随着企业越来越大,互联网的渗透率越来越高时,没有基本法律的弊病也随之显露:基本法律的缺乏使得很多监管部门总是倾向于制定保护本部门利益的监管规则;新技术冲击很多传统商业势力,监管部门基于种种原因给予新势力越严苛的规定,使得新技术无法服务于更多的人群;更为重要的是,很多产生于互联网社会的新风险还是通过旧的方式去处理,从而产生了风险和监管手段的不匹配。凡此种种,积聚下来,将会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
中国的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需要法律规范,但问题是,需要什么样的法?法律的效果是促进和规范发展,还是限制发展?是否能通过立法,继续激发出创新活力?
不妨以网约车为例。尽管中国是第一个在国家层面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确认网约车合法的国家,但是从实践来看,新政并未成为促进网约车发展的工具,相反成为地方政府限制其发展的根据,最典型的就是不少地方政府以户籍、车牌轴距和排量等标准来作为准入门槛,而这种准入门槛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是闻所未闻。最终的结果是,网约车的供给在新政之后大规模缩减,也妨碍了新技术为更多人提供服务的可能。最近北京等地出现的打车难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如何改变这种现状,让互联网更好的惠及民众,并让其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我觉得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必须厘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此外,另一个不容忽视的趋势是,电子商务发展到现在不再是一个单独的行业,已经演变为更广泛的数字经济现象。当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密不可分,我们的法律如何面对新问题?
相关阅读:流量下沉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个性化推荐你烦了吗?
大概从2015年起,大型公司开始角逐三四五六线城市和乡镇农村用户,“流量下沉”成为当前移动互联网的一种趋势。
有人说这是移动互联网进入“下半场”的标志,仿佛前几年叱咤影院成为票房掌控者的“小镇青年”们,紧接着就顺理成章来到移动互联网,像大象闯进瓷器店,把一切搅得一团乱。
通过“流量下沉”,已被一线用户抛弃的新浪微博焕发第二春;短视频、直播“下乡”,一线城市觉得匪夷所思的草根娱乐“喊麦”、“社会摇”、“鬼步舞”等在争议中逆势生长;拼单、拼购、微商,这些赋予电商新玩法;在个性化信息推荐应用占据主流的时代中,想看点传统新闻越来越难……
是不是有种世界变化太快,我跟不上节奏的感觉?对此,有人哀叹,有人则能顺势而为。不管怎样,“流量下沉”必将给互联网文化格局带来很大变化。
1
“流量下沉”让我首先想到了知乎上看到的一个问题:book smart和street smart有什么区别。前者直译“书本智慧”,大概指来自于书本教条的智慧;后者直译“街头智慧”,大概指长期生活实践产生的智慧,是来自社会的智慧。笔者认为,“流量下沉”是商业推动的社会实践智慧结晶。
社会实践智慧很多时候迫于应对恶劣生存环境而产生,比如中国最早使用移动互联网的人,是农民工群体。很多人可能难以置信,但事实如此。
十年前,有限的生活环境决定了农民工用不上宽带,所以他们被迫最早投身移动互联网,用手机上网。在2010年前,广东省移动业务收入较其他省份高出很多,便与广东省民工群体占比高有关。(案例来源于《跨界:开启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新趋势》一书)
不愿意花钱买化妆品的人会对“美颜相机”有更大需求。目前已成国产手机标配的美颜相机,最早兴起于主打三四线城市的线下渠道,并非偶然。生活支出有限的人,想更多寻求折扣,自然会想到拼单、拼团的方法。某些电商满199减100元的优惠券,三件七折的套路,玩得最溜的可能是乡镇小卖部拼单群。
社会实践的智慧给大多数人生活中的“痛点”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所以能够吸引商业力量参与。有些嗅觉灵敏的商业力量因善于利用“社会实践智慧”,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
解决草根青少年娱乐“痛点”的网络小说,如今已成为一类茁壮成长的大众文化产业;从农村乡镇火起来的短视频应用,现在已扬帆出海。“流量下沉”让社会实践智慧显现出巨大的商业潜力。
然而,对流量下沉中涌现的社会实践智慧又不宜过分乐观,因为它是“只顾眼前”的问题解决方案,是“船小好调头”的灵活手段。它提供的问题解决方案,很多时候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原本的痛点问题会引出更多新的痛点问题。比如最直观的,为求廉价,所付出的是精力的浪费;追求爆款,对应着品质的下降。
2
流量下沉也是技术普及对弱势群体的“赋权”,三四线城市、乡镇农村的话语权无疑是在增长,他们可以通过媒介更有效地表达自己。这种表达当然会冲击原本的文化秩序,引起一些人不满,就像前几年电影媒体人和城市文艺青年们对“小镇青年”审美品位的调侃和各种编排一样。
大城市人群诟病“流量下沉”的不少,甚至干脆生出直觉式的反感。笔者身边就有很多人绝不接受“网络小说”、“短视频”、“个性化新闻推荐”,觉得这些东西低俗无聊,甚至看都没看过就对之开骂。
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文化本该是多元化的,那么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当然都没有错。高层次的阶层可能不会像草根那样面对窘迫环境的限制,他们生活得更从容一些,学历更高、自制力更强,这让他们有了相对的“高品位”,不会像草根那样轻易地卷入那些让人成瘾的流量产品中。
流量产品必需的一个要素,是对人性某些弱点的放纵,就像那些让人停不下来的个性化信息、短视频乃至网络小说。
从这个角度看,流量自带了下沉的功能,流量天然地对应着草根,而不喜欢“流量”就显示出了相对较高的品位。社会阶层要想理解彼此,还得有共情的能力,考虑到阶层所处的不同社会位置和境遇。
2015年,笔者对电影圈热议的“小镇青年”现象做过调查,发现关于小镇青年“人傻钱多”、“审美粗俗”的媒体刻板印象几乎全是想象性的臆测,并无事实根据。“小镇青年”与大城市观众的差距可能比我们预想的要小很多。
笔者对济南大学低年级学生(84%来自地级市以下地区)做过一次匿名问卷调查。在“习惯并喜欢外语原声电影”方面,来自省会、副省级以上城市的学生是90%,来自地级市和县城的约为87%,乡镇和农村约为83%。
虽然这个调查样本分布上存在一定偏差,但是至少能某种程度上说明小镇青年可能并没有我们刻板印象中那样不堪。
笔者目前关注网络小说的研究。在早几年,网络小说给人的刻板印象是“嚣张狂拽”们的逆袭打脸情节,因此人们推测看这类作品的人也尽是些“嚣张狂拽”之类的存在,但是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不符合实际的恶意揣测,毕竟不能把“受众偏好”等同于受众本身。
精英人士可以不喜欢流量,甚至可以厌恶草根审美,但也应该对此保持一贯的克制和对不同品位的包容,减少恶意的揣测。
3
流量下沉,文化主导权进一步草根化。对此,有些人欢呼,有些人悲叹。按照广被接受的“此消彼长”整体论思维,认为草根文化多了,精英就要受到挤压,社会道德就要滑坡,大众审美能力就要直线下降。
思考流量下沉的时候,似乎可以抛弃“此消彼长”的整体论思维。那些被草根占据了的文化空间,精英人士完全可以退出来,转而拥有更独立的文化空间。
就像笔者本人对个性化新闻推荐很不满意,因为在那类应用中看不到每天真正的“大事”是常事,因此反而有了回归传统新闻阅读的想法。对于精英人士,退出“流量”不是有更好的一片天吗?
流量下沉是对社会草根的赋权,有天然的正当性。但它也引起了精英论者的不安,这种不安首先表现为关注流量下沉引来的“恶劣影响”,甚至希望政策出手对之干预。
这不是正常的心态。本来可以互相理解、兼容并存的,何必非要此消彼长地敌对呢?更何况,流量下沉也并非一无是处,不要总是想当然地过低地估量他人,过高地估量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