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解读

ZhangHongYuan

行业去传统因子迫在眉睫,企业新三板挂牌拥抱互联网才能转型升级并获得提升!

外商投资只限于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的间接投资行为(如购买股票、证券等投资行为),不在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外商投资"之内。制定外商投资法有什么意义?外商投资法如何解读?内容有哪些?

制定外商投资法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发出了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继续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的宣言书和动员令。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继续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总结改革开放40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通过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二)制定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客观要求

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紧密结合、协调推进、相互促进,是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中国的对外开放立法是从外商投资立法起步和发展起来的。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制定外国人投资法。1979年7月改革开放新时期第一批出台的7部法律,就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标志着中国打开大门引进外资、实行对外开放,具有重大政治和法律意义。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6年和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陆续制定了一大批有关外商投资的实施性、配套性法规和规章。上述“外资三法”,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对推动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新世纪后,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外资三法”作出部分修改,删除了法律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优先采购、实现外汇收支平衡、出口实绩等规定。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党的十八大以后,根据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2014年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在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外资三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等规定,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方式。2016年,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的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在法律中确立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

40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扩大对外贸易、优化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培育市场主体、健全市场机制,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外资三法”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外资三法”主要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活动准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外资三法”的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所涵盖;同时,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要求,也大大超出了“外资三法”的调整范围。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需要,推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迫切需要在总结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并配合制定相应的具体法规、规章,以更加全面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促进、保障和规范外商投资活动,提高外资工作法治化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

(三)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改革开放40年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与其他国家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空间十分广阔。面向未来,我国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抓住机遇、用好机遇,以扩大开放推动改革、带动创新、促进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新发展理念时指出:“开放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外商投资法着眼于增强发展的内外联动性,明确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草案第九条);二是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草案第十五条);三是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草案第十六条);四是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五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六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这些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的规定,有利于贯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我国各类企业平等参与,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释放了五大信号

信号一: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众所周知,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始终坚持这一基本国策。近几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国内多个场合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打开国门搞建设已经成为近14亿中国人民的共识。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也需要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再一次宣示,中国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正在快速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信号二:中国强大的国内市场魅力无限。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2019年要抓好的一大重点工作任务就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持续释放内需潜力。世界为什么看好中国经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始终是各国拓展商机的活力大市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有近14亿人口,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去年日均新设企业超过1.8万户,有上亿市场主体,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中国一天运输1亿件快递。中国60岁以上人口已经达2.5亿,“银发经济”潜力巨大。今年,中国还将加快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光是铁路就要完成投资800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要完成1.8万亿元。行笔至此,让我想起了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讲到的一段话: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而不是一个小池塘。大海有风平浪静之时,也有风狂雨骤之时。没有风狂雨骤,那就不是大海了。狂风骤雨可以掀翻小池塘,但不能掀翻大海。经历了无数次狂风骤雨,大海依旧在那儿!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累计意向成交578.3亿美元,可谓旗开得胜。现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商正如火如荼进行。全球客商抢占展位,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生活中的一道靓丽风景线。到2月底,企业展签面积已经超过15万平方米。

信号三:中国的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今年两会,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让世界有识之士认识到,中国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方面说到做到。3月份以来,国际媒体高度关注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同时发表大量评论指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中国营商环境彰显大国自信。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对外商投资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的,外商投资立法着重遵循和体现以下重要原则: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坚持内外资一致。同时,外商投资法草案对外商投资的界定、促进、保护、管理等都作出了基本的、明确的规定。代表委员一致认为,外商投资立法必将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笔者注意到,去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超过30万亿元,实际使用外资1383亿美元、稳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在外商投资法的保障下,相信今年实际使用外资数会更上一层楼。

信号四:中国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脚步不会停滞。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史证明,中国扩大开放不仅发展了自己,也造福了世界。中国多年来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6%,总量突破90万亿元,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保持在30%左右。改革开放40多年,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已经形成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格局。前几天,国内外媒体都报道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讲到的关于“脱钩”的观点。笔者对此非常赞同:与中国“脱钩”,就是与机遇“脱钩”,与未来“脱钩”。某种意义上,也是与世界“脱钩”。回顾历史,开放合作是增强国际经贸活力的重要动力。放眼未来,开放合作是促进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时代要求。中国对外商投资立法,本身就是为开放合作服务。在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影响国际合作的背景下,中国正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多边主义和国际开放合作的带头人。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所说,中国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脚步不会停滞!中国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脚步不会停滞!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脚步不会停滞!

信号五:共建“一带一路”机遇不容错失。作为全球特别受欢迎的公共产品,6年来,“一带一路”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抓住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机遇,共同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共建“一带一路”引领效应持续释放,沿线国家的合作机制不断健全,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加快推进。一份材料显示,目前已经有123个国家和29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今年4月下旬,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在北京举办。届时将有来自100多个国家的数千名各界代表与会。从外商投资法草案可以看出,外商投资法将为“一带一路”合作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还是众所周知的那句话: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源于中国,但机会和成果属于世界。在此提醒各国客商,外商投资立法的信号已经释放,机遇不容错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拒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条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法针对哪些人设立?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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