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报告
如何看待伞型结构基金
如何看待伞型结构基金(或者称为系列基金),是把握不同子基金相互关系的基础。而考察这一点,需要从基金结构的三个要素: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互关系来着手。
通常来说,伞型基金不是一只具体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发起人对由其发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换言之,伞型基金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主体,而只是作为一种结构,体现子基金之间的共同特征和相互转换、相互依存的关系。以此为出发点,那么,在伞型结构的层面,一个伞型结构基金本身并不发生投资业务,没有独立的帐户,也没有单独的资产,不以伞型基金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伞型结构基金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那么,伞型结构下的子基金则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资产、独立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帐户和单位资产净值。同一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不同子基金以其资产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这些子基金就成为独立存在的符合法规要求的独立基金。监管机构的法规要求主要应落实在子基金层面,例如对基金的成立条件、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单独帐户、独立资产、独立估值、单独的净值发布、独立的分红政策等的要求。
作为一种强调规模经济的结构形式,伞型基金所具有的统一品牌的销售能力、方便的转换导致的特有的保持流动性的能力、以及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成本,都对基金公司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伞型基金与子基金间的利益关系是怎样的
基于伞型结构基金的特性,同一伞型结构基金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估值、申购和赎回,子基金的收益也是分别予以计算的。同一伞型结构之下子基金利益的独立性,决定了伞型结构之下必须高度关注不同子基金之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应当关注不同子基金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不是伞型结构基金所存在的独有问题,在伞型结构的框架之下,除了强调不同子基金成立独立的基金经理组等举措外,同样需要强调内部的制约和外部的监管。
其次,有的伞型结构基金在子基金的设立方面,可能会出现不同子基金之间在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上的重合,这就可能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三,在同一伞型结构之下,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不同子基金的规模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此时如何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等多个层面保护规模较小的子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所有子基金共同拥有一个基金持有人大会时,这个问题更为突出。
第四,伞型结构基金为不同的子基金提供的一个积极收益,就是方便子基金之间的转换。不过,这种转换从正面看可能方便子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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